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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激勵機制提高養老金待遇
目前我國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率相對較高,社會統籌部分一般由僱主繳納工資總額的20%,個人賬戶部分由參保人個人繳納本人工資的8%。『繳費率的高門檻將大量農民工擋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以外。』上海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原常務副院長兼經濟研究所所長左學金指出。
從2011年7月開始施行的《社會保險法》要求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全體城鎮職工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但是根據2012年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披露的信息,2012年年末全國農民工總量超過2.6億人,截至2012年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人數為4543萬人,僅佔全部農民工的17.3%,這一比例低於繳納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比例。
除了繳費率高以外,農民工的參保意願也不強。今年27歲的小王來自安徽黃山某農村,他說:『我們可能今天在濟南,明天在北京,後天就在江蘇了,沒有固定的地點,到哪裡去參保,又到哪裡去報銷?現在社保續轉手續太麻煩,單位不願繳,自己也不願買。』
『當農民工在城鄉之間和地區之間流動時,他們的基礎養老金權益常常因難以攜帶而遭受損失。』左學金認為,目前我國大量農民工從中西部流向沿海地區,在實際上形成養老金繳費由中西部向東部地區的轉移,結果造成中西部城鄉養老問題更加嚴重。這一問題表明在我國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的重要性。
為了鼓勵參保,左學金建議應該進一步『健全多繳多得激勵機制』,使個人的基礎養老金待遇與參保歷年的繳費更緊密地掛鉤,而不僅僅與退休前一年或幾年的養老金繳費掛鉤。為此,可借鑒德國等發達國家的相關經驗,根據參保人每年的繳費水平,確定參保人在該年的養老金權益得分。
同時鼓勵城鎮非正規就業的農民以折扣繳費率參加基礎養老保險,確保他們的基礎養老金權益不受流動的影響。
『建議在實行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後,非正規就業人員以(工資勞動者的)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按「折扣繳費率」繳費。該折扣繳費率可以是正常繳費率(12%)的20%,30%,…,90%,100%等,由他們本人自主選擇確定。他們相應年份的基礎養老金權益得分,也按同樣的折扣率計算。不同年份的養老金權益可直接相加,退休時按養老金權益總得分計發基礎養老金。這樣,當勞動者在正規就業與非正規就業之間以及在城市與農村之間流動時,他們應有的養老金權益不會因流動而受到影響。』左學金說。(光明日報記者邱玥)
農民工養老保險:需適當降低農民工繳費年限
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民工規模迅速擴大,他們對城市做出了貢獻,卻面臨著生存環境惡劣、生活無保障的困境。面對民工潮和民工荒的輪回,使得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成為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關鍵。
一方面農民工群體流動性較大,另一方面養老保險在幾項險種中繳費周期最長,這兩者之間的矛盾,再加上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未實現全國統籌的現狀和現有戶籍制度的制約,就使養老保險成為農民工社會保障中最難解決的問題。
目前中國存在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主要包括三種:
第一種是將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繳費方面,相比較城鎮職工,農民工在繳費比例上有所變化,其中單位繳費比例為12%;農民工個人繳費比例為4%至8%,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在計發方面,以繳費15年為界,繳費滿15年以上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繳費不滿15年而參加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由社保機構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及資金轉入其家鄉的新農保制度,按規定享受新農保待遇;沒有參加新農保的,比照城鎮同類人員一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養老金。在轉移接續方面,不同城市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之間轉移時除個人賬戶資金外還可以轉移12%統籌基金,但由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為其他保險則只能轉移個人賬戶資金。
該制度的主要問題在於轉移接續和最低繳費年限兩個方面。關於轉移接續,問題主要是可轉移接續的資金額度少和辦理轉移接續業務的效率低。根據現有的規定,農民工只有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內轉移接續纔能將個人賬戶資金連同12%的統籌賬戶資金一同轉移,而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到新農保則只能轉出個人賬戶資金。這對於農民工來說是不公平的,並且可能造成農民工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資金缺口買單,承擔原本沒有享受到的社會福利而帶來的隱形債務成本。
此外,由於中國社保異地轉移並沒有完全實現全國聯網操作,辦理手續時甚至需要使用掛號信進行溝通辦理,效率非常低,即使是按規定可以進行轉移接續,等待時間也過長。關於最低繳費年限,《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規定中所要求的15年的繳費年限對於流動性很強的農民工來說太長,很難實現,使農民工很難享受規定中的待遇。
第二種是實施新的農民工專項保險制度。例如上海市為外來務工人員建立了綜合保險制度,除外地施工企業外,綜合保險費率為12.5%,費基為上年度該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其中的7%為養老補貼,總費率負擔僅為城鎮職工的1/4。
該制度雖然實際操作簡單,較好地適應了農民工工作不穩定、流動性大的特點,也克服了雙低模式下存在的農民工為城鎮居民社會保障資金缺口買單的不合理現象。但缺點也很明顯:一是另外建立保障制度不利於全國統籌保障制度的實現;二是會使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贍養比顯著上昇,增加財政補貼的壓力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改革的成本;三是單獨建立的制度養老補貼的待遇水平偏低,難以有效防范未來的養老風險。
第三種是在農民工原籍所在地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主要問題是保障體系不完善,保障水平較低,而且各地的繳費標准不一樣,資金管理不規范,風險也較大。
就三種制度而言,在當前各方面條件都不成熟的情況下,為農民工單獨建立保障制度是不恰當的,這會使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更加碎片化,也使實現制度的全國統籌更加困難。目前應在現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及已經基本實現全覆蓋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框架下,對原有制度適當改革創新來穩妥地解決農民工養老的問題。同時也要考慮到農民工群體的經濟承受能力低和流動頻率存在較大差異等事實,允許其根據自身情況自由選擇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還是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農民工養老保險改進措施:
第一,適當增加轉移資金。雖然有觀點認為統籌賬戶的資金不屬於個人所有,但是統籌賬戶資金的作用是互助互濟,農民工作為弱勢群體更應該得到這部分資金的幫助。考慮效率和公平的關系,建議可以根據農民工務工時間的長短帶走相應比例的社會統籌部分。在務工所在地工作的時間越長,其可以帶走的社會統籌部分就越多;在用人單位工作達到一定年限以上,流動時可以帶走務工期間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的全部社會統籌部分。這樣既兼顧了效率還注重了公平,同時也有利於鼓勵農民工穩定就業。
第二,提高轉移支付手續辦理效率。社保全國電子平臺早在2009年就被提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發布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也已經提出了社保信息全國聯網,實現社保的通存通兌的要求,當前應該按照辦法規定,加快實現信息聯網,提高轉移支付手續辦理效率。
第三,縮短最低繳費年限。最低繳費15年的規定可以對農民工有所放寬,適當縮短享受待遇的最低繳費年限,比如縮短為12年,既可以鼓勵農民工長期穩定地從事某一崗位,也可以盡可能地使他們有機會享受到更好的待遇。
最後,根據農民工的現實情況實行分層分類保障。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現行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使穩定就業的農民工能夠享受其待遇;對不穩定就業的農民工可以在現行制度框架內引入過渡性的辦法,養老保險先建個人賬戶,不建社會統籌,實行過渡性的個人賬戶制度,在基礎養老金實行全國統籌之後,再考慮如何將農民工逐步納入統一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
在調整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也要進一步完善新農保制度,使確實不能融入城鎮職保的農民工也能享有足夠的養老保障。(東方早報記者劉俊宇李華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