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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銀監會就新修訂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開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本次修訂在基本體例和部分內容上與原《辦法》保持了一定的連續性,重點對準入條件、業務範圍、經營規則和監督管理等內容進行了修訂完善。
新的《辦法》放寬了發起人准入條件,在經營上拓寬了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對象範圍,並增加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在實行分類管理的基礎上,允許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開辦系列升級業務,並允許金融租賃公司試點設立子公司。
五類機構可作爲發起人
“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准入條件進行相應修改,以引導各類社會資本進入金融租賃行業,豐富金融租賃公司股東類型和優化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銀監會相關負責人稱。
修訂後的《辦法》不再區分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規定符合條件的境內外商業銀行、境內製造企業、境外融資租賃公司、其他境內法人機構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機構等五類機構均可作爲發起人。
另外,新規也取消了主要出資人出資佔比50%以上的規定。上述負責人表示,考慮到金融租賃公司業務開展、風險管控以及專業化發展的需要,《辦法》規定發起人中應該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製造企業或境外融資租賃公司,且其出資佔比不低於30%,以利於發揮其在金融業務管理和租賃物運營等方面的專業優勢,促進金融租賃公司平穩健康發展。《辦法》強調,在放寬發起人准入條件的同時,也應強化股東風險和責任意識,增強公司風險防控的內生動力。
業內認爲,《辦法》降低了出資比例的要求,有利於民營資本進一步進入金融行業,城商行、境外機構將積極申請,金融租賃公司可能將迎來新一輪擴容。
部分機構將迎業務升級
除了准入門檻降低外,新的《辦法》也拓寬了金融租賃公司的融資渠道,放寬股東存款業務的條件,拓寬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對象範圍,增加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考慮到金融租賃公司增加融資來源、調整資產結構,以及有效盤活存量資產的需要,放寬非銀行股東存款的條件,最低期限降低爲3個月,同時將‘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修改爲‘轉讓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對象不再侷限於商業銀行。”上述負責人表示,修訂完善《辦法》,是在深入研究金融租賃公司發展現狀與面臨的機遇和挑戰的基礎上,做出適應公司深化發展的實際需要的決定。
除此之外,經營狀況較好、風險管控能力較強的金融租賃公司還可以發行金融債券、資產證券化等,拓寬資金來源渠道。
爲拓寬資金運用途徑,促進流動性與盈利性的平衡,增加了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按照分類管理,分類頒牌的原則,《辦法》將將金融租賃公司經營範圍區分爲基本業務和升級業務,經營狀況較好、風險管控能力較強的金融租賃公司,除了可以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接受承租人的融資租賃保證金、向金融機構借款等基本業務外,還可以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進行資產證券化等升級業務。
此外,爲促進公司提高專業化經營及管理水平,支持飛機船舶等領域業務發展,增加了設立子公司的相關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