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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明確保險業豁免尺度
趙德傳
我國保險業起步比較晚,保險市場發展尚不成熟,必須從制度上釐清責任關係,用法律的力量將豁免的具體範圍詳細確定,在市場經濟不斷完善之下再慢慢完善。
保險豁免主要集中於險種的開發、費率的釐定、保單條款和保險責任四方面,必須用法律的手段對此進行界定。另外,必須考慮何種行爲構成壟斷並因此無法享受豁免權利。於保險業來說,反壟斷法對於構成壟斷的規定顯然過於嚴苛,應該重新制定條款保護脆弱的保險業。可以規定具體構成壟斷的情形讓損害保險行業利益的行爲無處藏身,從而保護保險業在應有範圍內一定的競爭關係。
此外,還必須考慮到保險行業協會的作用。由於保險行業協會不同於一般的行業協會,其具有一定的行政職能,雖然其對保險業有行業自律功能,但也有排除、抑制競爭的作用,因此需要對其權責界定清晰,必須限制其固定價格、交換信息、條款標準化、限制行業准入以及準壟斷性等各類行爲。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發揮其保險行業協會之作用。
保險業豁免範圍界定清晰,對推動保險業競爭關係百利無一害,若過度強調保護,脆弱的保險業將永遠脆弱,法律可以將保險業扶上馬,但是行走是否順當,還看保險業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