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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話題:從2012年至今,多地保險行業協會因爲自律公約構成壟斷協議而受到反壟斷行政處罰和調查。在保險市場發展尚不成熟的情況下,在反壟斷法適用上,保險業應否獲得部分豁免權?
過度管制無益市場成長
必須承認,保險費率需要監管。市場中的價格戰一般使高效率的企業得以擊敗對手,也使消費者享受到實實在在的好處。遺憾的是,這種雙贏局面在保險業未必能夠實現。因爲保險是典型的“付費換承諾”的交易,消費者購買的只是保險人賠付的承諾,至於這個承諾能否兌現,關鍵在於保險人能否保持充足的償付能力——欲維持償付能力,保險人收取的保費就不能過低。但消費者決策時更多地考慮產品價格,卻不可能去詳細瞭解企業的償付能力,若保險人爲迎合消費者不顧一切地降低價格,就可能面臨虧損或倒閉的命運,最終損害消費者利益,進而影響社會穩定。
問題在於,費率監管是否必須走“固定費率管制”的獨木橋?是否意味着保險行業不需要競爭?實踐中,保險企業對固定的費率總是陽奉陰違,保費折扣、佣金返點等違規打折現象的層出不窮,恰恰說明保險行業的競爭從未因固定費率管制而減弱。實質上,固定費率既不能有效消除惡性競爭,也不能真正保障償付能力。
更讓人納悶的是,市場經濟的本質就是優勝劣汰,爲何那些嚴重虧損以至於影響到償付能力的保險公司不能退出市場,反而理直氣壯地制定固定費率要求消費者買單?保險法規定了保險公司退出市場的方式,以及爲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公司應提存保險保障基金,在其退出市場或發生經營危機時可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可到目前爲止,還沒有一家保險公司退出市場。而且,長期以來對保險業實行的嚴格行政性進入和退出限制,似乎讓經營者獲得了某種暗示:無論經營好壞,政府都不會讓其破產;無論在市場中如何“亂來”,都不會喪失經濟資格。如同足球場上的一些運動員屢屢犯規,卻只給予黃牌警告而不用擔心被罰出場,踢、絆摔、衝撞對方隊員等違規行爲必然屢禁不止,惡性競爭也將愈演愈烈。
如同一個硬幣的兩面,競爭和監管對保險業都不可或缺。但是,監管不是消除競爭,而是維護競爭秩序、保障競爭不被扭曲。如果一味地尋求反壟斷豁免,對價格實施管制,對經營行爲嚴加查察,對競爭者過於保護,保險市場將永遠不可能成長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