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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部分豁免模式
陳兵
我國反壟斷法並無有關保險行業的特殊規定,然而,我國反壟斷第一案就是針對保險行業協會的固定保費訴訟。隨着近幾年來反壟斷實踐逐步發展,保險業信息共享等與反壟斷精神不符的行爲開始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
保險產品的特殊性使得部分限制競爭行爲豁免成爲保險行業經營發展所必需,反壟斷法的實施給整個保險行業帶來了巨大挑戰。爲促進中國保險業長期發展,避免反壟斷法執行可能對整個產業帶來的損害,借鑑發達法域對保險業建立部分豁免模式非常必要。
結合我國反壟斷司法體系和保險業發展現狀,可以由監管部門制定並報請國務院頒佈保險業實施反壟斷法豁免的規定,明確豁免期限、違反以及續期方式。
具體的豁免清單應包括以下內容:第一,允許保險公司合作建立損失數據庫,對計算純保費的協議實行反壟斷豁免,同時把保險公司聯合開展賠款頻率和損失金額研究的協議也納入豁免範圍。第二,允許通過保險公司使用統一的保單格式。第三,允許保險公司對大型風險或者特殊風險共同承保或共同提供再保險。第四,允許保險公司協議建立統一和標準化的風險預防措施。第五,允許保險公司合作建立保險保障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