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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爲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凡在上海自貿區註冊的企業,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爲產生資產評估增值,應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通知》,所謂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爲,是指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或注入公司,限於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公司和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
根據《通知》,註冊在自貿區內的企業,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爲產生資產評估增值,據此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於投資協議生效且完成資產實際交割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其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爲基礎,加上每年計入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
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將遞延期內尚未計入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