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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2日發佈的《關於金融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提出,區內就業並符合條件的個人可按規定開展包括證券投資在內的各類境外投資。
《意見》提出,便利個人跨境投資。在區內就業並符合條件的個人可按規定開展包括證券投資在內的各類境外投資。個人在區內獲得的合法所得可在完稅後向外支付。區內個體工商戶可根據業務需要向其在境外經營主體提供跨境貸款。在區內就業並符合條件的境外個人可按規定在區內金融機構開立非居民個人境內投資專戶,按規定開展包括證券投資在內的各類境內投資。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制度,境內的個人只可以通過銀行、基金等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進行境外固定收益、權益類等金融投資。
今年年初舉行的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工作會議就傳遞出來消息,今年央行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開展跨境個人人民幣業務,同時積極做好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QDII2)試點相關準備工作。
QDII2,簡單說,就是允許境內個人以所持外匯投資國外。
6年前,我國曾在天津試點。2007年8月20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宣佈,在天津濱海新區進行試點,允許境內居民以自有外匯或人民幣購匯直接投資海外證券市場,初期首選香港,俗稱“港股直通車”。
當時這一舉措與此前中國境內居民只能通過機構投資者間接投資海外證券市場不同,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居民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的投資規模不受年度5萬美元的購彙總額限制。試點初期,投資者可投資香港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交易的證券品種。人民幣購匯投資的本金和收益可以保留外匯,也可以在開戶行結匯。
當時還規定,居民投資境外證券需通過中國銀行(行情, 問診)天津分行和香港中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辦理,投資者應在中國銀行天津分行開立個人境外證券投資外匯賬戶,並委託其在香港中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開立對應的證券代理賬戶。不過,該項目一直未真正啓動。
2010年1月12日,爲進一步完善外匯管理法規體系,國家外匯管理局宣佈,境內個人直接投資香港和其他境外證券市場試點的批覆文件已失效,這項有爭議性的項目也就此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