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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份名爲《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郵政保險代理渠道銷售行爲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下發到各銀監分局、地方法人銀行及部分保險公司,諸多銀行保險監管指標被量化。銀行、保險從業者稱這一監管動向將有利於規範銀保市場,樹立保險業口碑,建立起消費者購買信心。
監管細則傾向保護消費者
“監管越來越細化”是中國人壽
天津市分公司銀保經理張林對《意見稿》的第一印象。
《意見稿》規定,在銷售保單利益不確定的保險產品時,包括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變額型人身保險產品和財產險公司非預定收益型投資保險產品等,如果出現躉交保費超過投保人家庭收入的4倍、期交保費超過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保費交費年限與投保人年齡數字之和達到或超過60、保費額度大於或等於投保人保費預算的150%的4種情況之一時,保險公司承保需取得投保人簽名確定的投保聲明。
《意見稿》也規定,銀行、郵政代理機構選擇保險公司合作對象時,應考慮保險公司銀郵代理業務13個月保單繼續率、銀郵代理業務結構和銀郵代理產品的功能等情況。
此外,《意見稿》還對保險單冊樣式、字體、風險提示語和猶豫期等做出詳細規定。
張林說,之前在銷售產品時,中國人壽也會配置保費銷售額度,對購買額度較大的客戶,在電話回訪時提示風險,告知合同終止將會對本金造成損失。但沒有這麼詳細的量化標準。
推動向保障型產品迴歸
《意見稿》提出,保險公司應加大發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保險產品,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養老年金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於銀郵代理保費總收入的20%,保險公司不得通過宣傳誤導、降低退保費用等手段誘導消費者提前解除保險合同。
一家大型銀行人士說,這是一種方向性指引,目前銀保渠道已經全部覆蓋了上述意外、健康、定期以及養老保險等保障類險種,但市場仍比較喜歡偏理財型的產品。
“近幾年經過市場培育,不少高端客戶已經逐漸認識到保險在未來遺產繼承、解決資產糾紛等方面的獨特作用,保障類產品的接受度也越來越高。”該銀行人士說。
在上述銀行人士看來,向普通消費者普及保障類產品,必須做好兩方面工作:一方面,做好投資者教育工作,讓消費者對購買的保險產品的本質、功能、風險有全面透徹的理解;另一方面,保險公司也要積極創新產品。以養老金產品爲例,很多產品定價偏貴,而且領取方式是按年領取,而消費者則習慣按月領取。
“中國人壽在銀保渠道主導的產品是分紅險,但今年推出幾款保障型產品適銷度不錯,說明保障型產品是有市場潛力的。”張林說,中國人壽也計劃在銀保渠道平衡分紅型和保障型產品比例,這也是未來整個壽險業轉型的方向。
保險公司“駐點”有所鬆動
《意見稿》規定,在代理合作期內,連續兩個季度銀行、郵政代理省級機構代理同一保險公司業務,期交保費達到或超過該省級機構代理該保險公司全部保費收入30%的,該保險公司人員可以在該省級機構的相關網點進行輔助諮詢。同時,保險公司人員需佩戴有明顯本公司標識的胸牌,着裝與銀行、郵政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有顯著區別。上述大型銀行人士認爲,這不代表“禁止保險公司人員駐點”有所鬆動。“新規對代理人資質要求更高,那些銷售能力強的代理人可以有機會進入銀行,對銀行人員進行輔導培訓,但仍不能單獨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張林說。
2010年銀保新政“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和“1家銀行網點只能代理3家保險公司產品”的規定,令銀保渠道銷售大幅下滑,壽險保費增速也降至個位數。
上述銀行人士認爲,銀保渠道低迷,不完全是因爲政策因素。2010年大量理財型產品到期,收益率不如預期,導致消費者對保險產品的認知度發生了變化。只要銷售人員如實告知客戶收益率,就不會出現大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