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兩名寶馬車主的維權苦旅》報道追蹤——
兩名寶馬車主維權難,難在何處
11月22日,本報刊發報道《兩名寶馬車主的維權苦旅》,講述寶馬車主常豔飛和劉正自購車後,與寶馬公司歷時一年多的艱難維權經歷。
在我國,汽車維權爲何讓消費者如此苦不堪言?“汽車三包”規定又是否能夠解決維權難的問題?
10月1日起,《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即“汽車三包”規定——記者注)正式實施。然而,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廖詩評認爲,儘管“汽車三包”規定出臺後,車輛可以退換,“但是仍要求其存在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或者有嚴重產品質量問題,才能適用。這其中存在鑑定難的因素,因此,實施起來可能困難重重”。
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小寧曾擔任過保時捷、奔馳、奧迪等多個品牌汽車4S店的法律顧問,他表示,鑑定難是目前產生糾紛的主要原因。
此前,寶馬車主常豔飛曾帶着兩份由陝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的材料,與寶馬方面進行過多次交涉。
一份材料是編號爲“陝檢信[2012]01號”的《關於常豔飛信訪事項的答覆意見》,意見顯示,常豔飛反映的“天窗故障、車門故障、發動機滲油、整車異響等4個故障,寶馬方確認存在此問題”。
另一份材料是由常豔飛、寶馬(中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西安榮寶寶馬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作爲參加方,陝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作爲見證方簽字確認的《關於常豔飛反映所購買寶馬120i轎車故障現象驗證情況的備忘錄》。該備忘錄證實,常豔飛反映的行駛過程中發動機熄火故障確實存在。試車距離28.1公里過程中,共出現4次發動機熄火現象,且“試車過程中,發動機故障燈一直在亮起,出現熄火現象時,沒有任何提示和警告”。
常豔飛認爲,熄火是因爲車輛發動機存在質量問題,寶馬方面應退車並給予賠償。但寶馬公關公司工作人員冷女士表示,常豔飛曾更換過未經寶馬授權的火花塞、空氣濾清器等零部件,這也可能導致車輛熄火。
此外,車內空氣質量鑑定也是一大難題。
車主劉正發現自己車內存在異味後,曾委託中環環境檢測(北京)實驗室進行室內空氣檢測。檢測結果表明,劉正車內的甲醛氣體,以及作爲影響空氣質量最爲嚴重污染物之一的TVOC,檢測值均超過國家標準。
中環環境檢測(北京)實驗室具有CMA資質,通過了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計量認證和國家認可委資質認定,是一家從事室內空氣檢測的專業機構。
但寶馬公關公司工作人員冷女士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北京市只有一家奧迪的實驗室是權威的,中環環境檢測(北京)實驗室“不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出具的檢測結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她說,我國還沒有專門針對車內空氣的質量檢測標準,只是參照室內的檢測標準。因此,這份報告的檢測結果不被認可。
對此,廖詩評表示,“目前國內對於進口汽車沒有固定檢測機構,我國的第三方檢測機構不具備能夠檢測進口汽車的技術水平,因此,外國汽車公司只把國內檢測結果作爲參考,不承認其約束力和權威性。”
“一般情況下,廠家會要求車主去指定的經銷商進行檢測,這相當於是廠家自檢。”廖詩評認爲,“這並不科學”。
孫小寧向中國青年報記者介紹,在美國、德國等國家,汽車維權的情況要好得多。
2010年,中國公民劉強(化名)到美國俄克拉何馬州某大學留學。2011年11月,他用全款買下一輛寶馬3系汽車。但從今年暑假開始,他的汽車報警系統總是無緣無故發出異響。
於是,劉強把車開到當地寶馬4S店維修。兩天後,故障被清除,他將車提走。
“國外修車很快,一般就一兩天。”劉強說,“在維修過程中,4S店還免費給我提供了一輛同等層次的寶馬車暫時代步。”
劉強說,常豔飛和劉正的情況,在美國基本不會發生。“如果出現類似情況,4S店應該都會爲車主換車”。他表示,“在美國,寶馬的售後服務非常好,車子出了問題,即使是車主自己造成的故障,他們也會非常抱歉地說:‘I’m sorry’”。
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理事蘆雲介紹,我國的“汽車三包”規定,借鑑了很多美國“檸檬法”的理念。
“‘檸檬法’是美國的汽車消費者保護法,對二手車和有問題的車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它不是一部統一的法律,美國各州都有自己的‘檸檬法’,對退換車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蘆雲說。
由於“檸檬法”的保護,美國的汽車消費者維權有多種途徑。蘆雲介紹,美國消費者退換問題車,不需要經過複雜的程序,大致在1.2萬英里到1.8萬英里內,只要達到相關賠付條件,就可以直接通過消費者協會索賠,不必上法庭。
蘆雲說,美國的消費者協會在維權中發揮很重要的作用,一旦發現汽車質量存在問題,會在內部雜誌上通報,號召抵制該產品,給汽車製造商帶來壓力和打擊。
另一個途徑是仲裁調解。“如果仲裁敗訴,消費者仍可以上法庭起訴。”蘆雲說,“美國的法律體系主要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一旦進入訴訟程序,上報到美國商務部,商務部會對汽車質量問題進行嚴格的調查和處罰。”
此外,國內外召回制度也有不同。
廖詩評說,“日本、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對於進口汽車召回,有強制性法律制度,而我國並沒有從法律上要求汽車廠商強制性召回,而是公司自願召回。這與國外相比,是一個比較明顯的差別”。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胡俊宏說,歐盟各國的召回制度主要分兩類,一類是行政主管部門強制性召回,一類是作爲商家的自主性召回。
“國外雖然有強制性召回制度,但大部分問題車輛還是廠家主動召回的”。胡俊宏解釋,“因爲如果產品造成現實損害,歐盟的賠償規定是非常嚴格的。商家如果不主動召回產品,讓缺陷產品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產品在市場流通的話,一旦造成損害,民事賠償數額是非常大的。所以,大多數廠家一旦發現隱患,會願意主動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