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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明年起,擁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中國居民,須按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規定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情況。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了修改後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將從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辦法》增加了上述條款。
國際收支統計數據是一國對外經濟狀況的綜合反映,是進行宏觀經濟決策的重要依據。1995年,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爲全面掌握我國國際收支狀況提供了制度保障。
近年來,國際收支交易規模不斷擴大,交易內容、交易類型、交易方式日益多樣化。作爲各國編制國際收支統計報表通用標準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收支和國際投資頭寸手冊》,於2008年發佈了第六版,在統計原則、經常項目、資本與金融項目等方面作了多處修訂,對國際收支統計數據和方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隨着我國對外開放度加深,中國居民個人的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存量不斷增加,但對於這類數據無法完全通過金融機構採集,爲保證國際收支統計數據的完整性,需納入統計監測範圍。爲此,新《辦法》增加條款規定:“擁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有關狀況”。
不過,國家外匯管理局尚未對個人如何申報對外資產、負債進行細化規定,預計未來將結合實際情況出臺申報細則,可能要求擁有一定金額以上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居民個人按細則要求申報相關信息。
此外,《辦法》修訂前,只規定了中國居民負有申報義務。修訂後的《辦法》把在中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也納入申報主體範圍,明確中國居民和在中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均有義務申報國際收支信息。(記者劉珍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