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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所售減肥膠囊的生產廠家系虛假註冊的公司,且在進貨時存在審查不嚴的過失,噹噹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被消費者告上法庭。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噹噹網需返還原告336元貨款並給付3360元賠償金。
2012年2月25日,王某在噹噹網訂購6盒苦瓜清脂減肥膠囊,共計336元,並於兩天後確認收到貨物。王某食用其中2盒後發現無任何減肥效果,且生產廠家及批准文號均爲僞造,遂向工商部門進行舉報。工商部門經調查覈實,作出沒收噹噹網152.86元違法所得、罰款3萬元的處罰決定。
王某後訴至一審法院稱,噹噹網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要求該公司退還貨款並給付10倍賠償金。
噹噹網辯稱,涉案商品是由北京噹噹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進貨和負責銷售的,而不是噹噹網公司。噹噹網在進貨時履行了驗貨的相關注意義務,並要求供貨商提供了相關資質證明,因此噹噹網公司的行爲不屬於《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不同意承擔10倍貨款的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後,噹噹網上訴至北京市二中院。市二中院認爲,噹噹網對外公示的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顯示網站所有者是噹噹網公司,普通消費者對於噹噹網內部各關聯公司之間的詳細分工無法判斷,在噹噹網購買商品存在質量問題時,以網站所有者作爲被告提起訴訟並無不妥,噹噹網公司作爲案件被告主體資格適格。噹噹網公司作爲銷售者,雖然審查了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等材料,但工作人員認可其在進貨時未審查生產廠家的資質材料。噹噹網怠於履行審查義務,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依法應承擔10倍貨款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