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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在噹噹網買的減肥膠囊被認定生產廠家及批准文號均爲僞造。近日,市二中院終審認定當當網在進貨時存在審查不嚴的過失,應向消費者返回貨款並給付10倍賠償金。
2012年2月25日,消費者王某在噹噹網訂購6盒苦瓜清脂減肥膠囊,共計336元,並於當月27日確認收貨。王某食用其中2盒後發現無任何減肥效果,且生產廠家及批准文號均爲僞造,遂向工商部門進行舉報。工商部門經調查覈實,決定沒收噹噹網152.86元違法所得、罰款3萬元。
王某隨後訴至一審法院,要求噹噹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退還貨款並給付10倍賠償金。該公司辯稱,涉案商品由北京噹噹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進貨和負責銷售;且在進貨時履行了驗貨的相關注意義務,並要求供貨商提供了相關資質證明,不屬於《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不同意承擔10倍貨款的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噹噹網公司敗訴後,該公司不服上訴。
市二中院認爲,噹噹網對外公示的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顯示網站所有者是噹噹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普通消費者對於噹噹網內部各關聯公司之間的詳細分工無法判斷,在噹噹網購買商品存在質量問題時,以網站所有者作爲被告提起訴訟並無不妥。
噹噹網作爲涉案商品銷售者,雖然審查了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等材料,但其工作人員認可在進貨時未審查生產廠家的資質材料。噹噹網怠於履行審查義務,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依法應承擔10倍貨款的賠償責任。法院終審判決噹噹網公司返回王某336元貨款並給付3360元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