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金融創新還是鑽法律“空子”
中國證券報記者採訪了多位律師和業內人士,他們都認爲“大家投”平臺遊走在法律的邊緣,模式上有鑽法律“空子”的嫌疑。
有律師認爲,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事情,都算是合法的。但是也有律師指出,雖然某些行爲法律沒有禁止,的確沒有違法,但是違背了相關法律制定的原意的,與違法行爲同樣地把投資者置身於巨大的風險當中,是鑽法律“空子”的行爲。
究竟“大家投”的業務模式跟美微傳媒的模式有何區別?既然美微傳媒被定性爲違規,“大家投”是否也是違規?如果“大家投”模式是合規,爲什麼此前的衆籌平臺卻一直不敢往股權融資的方向創新?
“我們跟美微傳媒主要有三點區別:一是他們的衆籌人數成百上千人蔘與,我們這個平臺規定最低跟投門檻是融資額度的2.5%,所以每個項目參與衆籌的人數不會超過40人。二是美微傳媒投資者的持股方式爲協議代持,而我們這裏是投資者湊滿融資額度以後,成立有限合夥公司,以有限合夥的名義入股公司,走基金的法制結構。三是我們每個項目都有一個領投人,領投人負責對項目進行盡職調查、投後管理、項目分析等工作,而美微傳媒沒有領投人和跟投人的概念。”大家投平臺的創始人李羣林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說。
另外,李羣林認爲,“大家投”是一個初創期企業的投融資平臺,而不是一個證券交易平臺,融資的中介平臺和證券交易平臺有本質上的區別。“我這裏並沒有實現股權的資產證券化,所以說跟非法證券活動沒什麼關係。我們的做法只是天使基金的變種,天使基金是找一大堆LP,湊滿一筆錢之後再去找項目投,我這裏是圍繞一個項目去湊錢。”李羣林稱,“大家投”對投資者人數的限制,投資的是股權,所以不會觸碰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但是,法律界人士對此有所質疑。由於項目信息在互聯網上公佈,屬於公開信息。有律師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非法公開發行股票罪”的只需要滿足“信息公開”一項就成立,因此大家投平臺的項目有觸碰法律紅線的嫌疑。
另外,“大家投”平臺上的項目還有可能觸碰到“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據法律人士介紹,該罪的立案標準是,在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情況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就可立案。雖然大家投模式裏頭有“成立有限合夥公司”的設計,但是法律人士指出,這有可能會被司法部門定性爲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仍有觸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嫌疑。
不過也有券商人士認爲,“大家投”的模式在設計上通過先成立有限合夥公司的方式繞開了現有的法律法規,屬於一種大膽的金融創新。
業務模式存在巨大操作空間
北京律師楊文戰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大家投”的業務模式給集資詐騙等行爲提供了操作空間。
“我不明白,跟投人爲什麼要相信領投人?”楊文戰對大家投平臺的業務模式提出了疑問。楊文戰提醒投資者,項目發起人完全可以利用虛假的信息通過“大家投”平臺進行圈錢,而領投人有可能被騙甚至是同謀。
對此,李羣林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出現上述行爲的話,項目發起人就是詐騙,投資者可以報案抓人。“大家投”平臺並不會對類似的違法犯罪行爲承擔責任。
“你想,項目遍佈全國,要我們對每個項目進行盡職調查是不可能的,只能靠領投人去做。我們對領投人有一定的門檻、背景、行業經驗等要求,但是不會很高。如果真要出現詐騙等行爲,我覺得沒有任何一個平臺可以防得住,電商上面的商家賣假貨電商能防住嗎?道理是一樣的。”李羣林說。
李羣林認爲,“大家投”平臺應當負起的責任是要求創業者的信息按照平臺的規則詳細披露,同時保證投資者的入股手續嚴格按照有限合夥公司的形式辦理好,並辦理好規範合法的工商註冊、變更等手續。
業內人士認爲,風險投資是風險非常大的投資,獲得收益的機率很低,未必適合普通互聯網用戶參與。李羣林也戲稱做天使投資能夠獲得回報如同中彩票,但是高風險也意味着高回報。“大家投平臺實際上把天使投資的門檻降低了,也是規避風險的一種手段,我並不建議投資者拿出太多的資產參與其中。”李羣林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