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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擬出新規:個人攜帶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境,重量超過200克的,應主動向海關申報並憑央行出具的《個人攜帶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准許證》,辦理交稅、通關手續。辦理准許證,應符合下列條件:1件不可分割的自用黃金及黃金制品;重量在200克以上5000克以下;1年內每人限1次。
為了規范和促進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業務發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國人民銀行起草了《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電子郵件:jckbfyjx@pbc.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西城區成方街32號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金銀局,郵政編碼:100800。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3年10月29日。
中國人民銀行
2013年9月30日
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了規范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行為,加強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黃金是指未鍛造金,黃金制品是指半制成金和金制成品等。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主管部門,對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實行准許證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宏觀經濟調控需求,可以對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的數量進行限制性審批。
進口或出口列入《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目錄》的黃金及黃金制品通關時,應向海關提交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簽發的《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准許證》。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海關總署制定、調整並公布《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目錄》。
第四條法人、其他組織以下列貿易方式進出口黃金及黃金制品,需按照本辦法辦理《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准許證》:
(一)一般貿易;
(二)加工貿易轉內銷及境內購置黃金原料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黃金制品的;
(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口的;
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公益事業捐贈進口黃金及黃金制品的,需按照本辦法辦理《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准許證》。
個人攜帶自用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境實行限額審批管理。
第五條國家黃金儲備進出口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
金質鑄幣(包括金質貴金屬紀念幣)進出口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