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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落實《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有關規定,文化部29日下發《關於實施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文化市場管理政策的通知》,對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區”)內文化市場管理有關政策進行調整。具體調整如下:
一、允許在自貿區內設立外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爲上海市提供服務。
(一)在自貿區內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演出經紀機構的,應當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二)在自貿區內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持上述證照以及消防、衛生部門的批准文件,到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門備案,領取《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備案證明》。
(三)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在上海市內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舉辦國內文藝表演團體或者演員參加的營業性演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決定;舉辦涉外或者涉港澳臺營業性演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四)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在本場所內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舉辦國內文藝表演團體或者演員參加的營業性演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決定;舉辦涉外或者涉港澳臺營業性演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二、允許在自貿區內設立外資經營的娛樂場所。
在自貿區內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娛樂場所的,應當符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規定的設立條件,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三、允許外資企業在自貿區內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的生產和銷售,通過文化主管部門內容審查的遊戲遊藝設備可面向國內市場銷售。
(一)在自貿區內註冊的外資企業,在國內銷售其生產的遊戲遊藝設備,應當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內容審查申請。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通過內容審查的報文化部備案並公示。
(二)面向國內銷售的遊戲遊藝設備,不得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的內容,遊戲遊藝設備外觀、內容、遊戲方法說明應當使用我國通用文字。
(三)報文化部備案公佈的內容應當包括: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查批准文件、生產企業名稱、設備名稱、基本功能和遊戲規則、能反映設備外觀的圖片等基本信息。
四、本通知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適用於在自貿區內投資、設立企業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者和在國外居住的中國公民。本報北京9月29日電(記者韓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