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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環境發展不完善
亟待配套法律體系
面對不斷變化的運輸業風險,上述瑞士再保險報告的作者GingerTurner指出:“保險公司的對策就是在可保性范圍內提供新型或改進型保障范圍或者推出新產品。不僅如此,流程方面也有進行創新的可能。例如利用技術來更好地定位船舶和飛機以及貨物,通過分享其他險種的經驗和專長讓運輸保險的承保能力更具效率等。”
“與歐美等國際先進的航運中心相比,國內的航運中心仍存在不小的差距。”國內某產險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核心差異體現在,全世界13個船東保賠協會集團組織均在發達國家,其強大的風險分擔能力,國內無一能與其抗衡。”
“目前我國的航運保險發展仍然處於初級甚至是惡性競爭的階段,產品同質化嚴重,創新性產品缺乏。”保險資深專家向記者介紹,一是產品同質化嚴重,創新性產品缺乏。由於我國大型船舶融資逐步移向外資機構,現在運輸險費率僅僅是國際市場一半左右。二是航運保險險種發展不平衡。我國貨運險業務市場准入相對較低,承運人責任險等技術要求相對較高保險公司很少參與,而航運險種的設計也缺乏創新導致部分新興風險不能涵蓋,現在的保險產品不能涵蓋業界的需要。三是航運保險的軟環境發展不完善,嚴重制約了航運發展。與費率和險種等技術性問題相比,專業人纔缺乏,法律環境不完善更是急需解決的問題。由於缺乏集技術及管理於一身的管理人纔,影響高質量、高技術的風險評估服務。四是航運保險的法律環境仍不完善。以航運險為例,現在只有海商法和保險法,不能包括實際的需要。現在大部分的航運企業都用英國法,約定在倫敦管轄。我國雖然也成立了海事法院,但案件數量相對比較少,大力發展航運險必須建立配套的法律體系。
目前從上海經營航運保險主體來看,已經有近40家,其中人保、太保、平安三家保險公司在船舶險和運輸險市場中佔有絕對優勢。然而,保賠保險基本上卻被國外公司佔據,整體發展還十分滯後。
前述產險負責人表示:“我認為國內保險公司要想在逆境中尋找突破,除了稅收優惠等政府行為外,還應從以下幾方面主動提昇:一方面是險種的開發及完善,滿足市場的個性化及高端化需求。另一方面應加強技術性強的險種開發,如碼頭營運人責任險、物流責任險等,包括這些險種的市場調研、推廣方案制定、定價基礎設定,並通過不斷的實踐檢驗進行改進。與此同時,市場培育、承保技術提昇、人纔積累等多方面都不能放松,唯此纔能走出逆境,迎接下一個經濟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