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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豫期內可解除合同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方樂華認為,張先生所購買的第一份保險“吉祥三寶”,被保險人是其女兒,但並非由其本人簽字,而是他人代簽。如果被保險人,即張先生女兒確實是在不知情、不同意的情況下購買的,則可以認定為該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作為專業人士,在明知相關規定情況下,仍然“指導”客戶代簽,應對此負全責,因此,保險公司應全額返還其保費。而張先生購買的第二份保單時,是在自願的情況下簽署,被保險人本人亦簽字,所有法律形式要件都符合,應認定有效。
專家認為,雖然根據相關規定,保險人應對其履行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但舉證的內容,一般還是以合同文本上的條款是否加黑加粗為主,同時,在保險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中,通常會有“投保人聲明欄”內容,可證明保險人已就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向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而針對口頭上的提示,張先生及保險公司雙方恐怕都難以提供錄音舉證。
另外,根據保監會公告,猶豫期內,投保人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保監會2012年8月29日公告《關於在銀郵代理機構購買人身保險產品有關注意事項的公告》提示, “您在銀行、郵政網點購買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均有猶豫期,這是指您在簽收保險合同之日起10日內的一段時期。猶豫期內,您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除扣除保單工本費以外,應當退還您所交納的全部保費。但如果您購買的是投資連結保險產品,並且選擇在猶豫期內將保險費轉入投資賬戶的,猶豫期內的投資損失將由您承擔。超過猶豫期之後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將按照合同約定向您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您可能會有一定的損失。”
根據上述保監會公告,老年人在銀行或者郵政網點購買了“理財產品”,可以在10天內請專業人士進行查看,如果反悔,可以無條件解除合同,以便防止因被誤導而造成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