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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機構銷售基金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的有關要求,其歸集的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應當與保險機構自有資產進行有效隔離。保險機構銷售基金時應當採用非現金交易方式,禁止保險機構或者銷售人員接受基金投資人用於基金投資的現金。”據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爲保障投資人利益,《暫行規定》要求保險機構及基金銷售人員在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時應當向基金投資人明示基金產品與保險產品的不同風險特徵,不得采取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避免誤導基金投資人。
《暫行規定》同時規定,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和基金銷售服務協議的約定向基金投資人收取銷售費用,不得向基金投資人收取額外費用;未經招募說明書載明並公告,不得對不同投資人適用不同費率。不僅如此,保險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時間辦理基金銷售業務,對於基金投資人交易時間外的申請均作爲下一交易日交易處理,應當在交易被拒絕或者確認失敗時主動通知基金投資人,並加強對宣傳推介材料的管理。
“《暫行規定》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對責任予以了明確的界定,操作性很強。比如說對保險機構的基金銷售人員在保險機構授權範圍內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就明確規定由保險機構承擔責任;對於保險機構的基金銷售人員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保險機構名義銷售基金,並且基金投資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也明確規定由保險機構承擔責任。”談及新規的特點,保險專家如是告訴記者。
在明確機構間的責權利的同時,《暫行規定》也對監管權限進行了明確界定。按照《暫行規定》,保險機構基金銷售業務可能存在違反本規定的情形時,證監會、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都可以進行現場檢查,並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爲採取監管措施,追究相應責任,並給予相應處罰。證監會、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保險機構銷售基金業務可以進行聯合現場檢查。保險機構在辦理基金銷售業務過程中,出現應當吊銷其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情形的,由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保險機構基金銷售人員在辦理基金銷售業務過程中,出現應當吊銷其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情形的,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註銷其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