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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半年多的公開徵求意見後,中國證監會與中國保監會今天聯合發佈了《保險機構銷售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正式打開了保險機構銷售證券投資基金的“閘門”。更加令市場感到欣喜的是,《暫行規定》大幅降低了准入門檻,這不僅意味着將有更多的保險公司有資格進行基金銷售,也意味着基金的銷售渠道進一步得以拓寬。
據瞭解,在保險公司申請基金銷售業務的資格方面,《暫行規定》要求其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億元人民幣,償付能力充足率符合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30人,同時有專門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
《暫行規定》同時規定,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代理公司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應當具有專門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爲實繳貨幣資本;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兩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於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10人。
對於《暫行規定》設置的准入門檻,一位保險專家告訴記者:“目前銀行仍是基金銷售的主要渠道之一。據統計,2011年開放式基金銷售總額中,銀行渠道佔比高達60%,自銷渠道佔比31%,券商渠道佔比9%。對保險公司來說,代銷基金可以推動公司的多元化經營,並提升保險營銷員的收入。但由於保險機構和期貨機構與公募基金業務重合度不高,銷售人員很少擁有基金從業資格,因此在拿到銷售牌照之後,其現有團隊是否具備合法銷售資質,是進軍基金銷售市場的主要困擾。此外,保險要從銀行的手中爭奪市場並非易事,而且受制於佣金回報等條件的限制,保險機構銷售基金的規模可能不會增長太快。”
值得關注的是,爲防止保險業“銷售誤導”的痼疾傳導至基金銷售領域,《暫行規定》明確要求,保險機構在銷售基金和相關產品的過程中,應當堅持基金投資人利益優先原則,注重根據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把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投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