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廢止操作性不強的信披要求
事實上,有的信息披露要求基金公司落實起來操作性不強、分析意義不大。
比如2008年公佈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中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司應當在各投資組合的定期報告中就公平交易制度執行情況、本投資組合與其他投資風格相似的投資組合之間的業績比較、異常交易行爲做專項說明,並由投資經理、督察長、總經理分別簽署。
2011年8月13日新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正式發佈,刪除“本投資組合與其他投資風格相似的投資組合之間的業績比較”。同時,對現有投資組合定期報告披露要求做了調整,一是要求在組合定期報告中,披露公司整體公平交易制度執行情況,以及大額同日反向交易的次數及原因;二是要求在組合年報中,披露公司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以及當年度同向交易價差專項分析。
業內人士分析認爲,“投資風格相似”,這個很難判斷,各家第三方機構及每家基金公司對“風格”的界定也不一樣。該“要求”出來後,形成了有的基金公司披露,有的則不披露的局面,但又無法去明確界定,因此操作性不強。
此外,對於基金公司高管及員工持有基金情況的披露,也日益細緻。基金業內人士認爲,由於基金公司的員工最瞭解自己的公司和基金,他們對新基金的投資行爲,對於廣大投資者來說具有非常重要的榜樣作用。爲了提升投資者對於基金的投資信心,披露基金公司員工認購情況是一種很好的做法,由於員工“投基”是有風險的,在定期的信息發佈中詳細披露各個公司員工對於自家所有基金的持有情況,會給市場一個更好的參照與榜樣。而基金公司的全體人員與投資者共同持有相關基金,纔是真正意義上的風險公擔、收益共享。另外有關人士建議,在制定新的基金信息規範要求中,相關方面應該加強前瞻性的研究。尤其在現在的混業競爭狀態下,金融機構可開展的業務交叉,如何保障公募基金投資者的利益,應當加強有關風險控制和防止利益輸送等方面的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