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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聯訊關於對以前年度重大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
剛剛上市不滿一年半的海聯訊因證監會的立案調查而捲入財務造假風波。儘管海聯訊4月27日公佈了《關於對以前年度重大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以及《關於對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認定及處罰的公告》,但是涉嫌財務造假的質疑並未終止。
5月6日,海聯訊舉行2012年度業績說明會,董事長章鋒表示,公司正積極配合深圳證監局的有關調查。多位業內人士在接受新華網記者採訪時表示,關於海聯訊在2011年淨利潤中虛增2278.88萬元的會計差錯的判定和責任人後續責任的認定尚需監管層的進一步調查。
會計差錯的判定
4月27日,海聯訊發佈了《關於對以前年度重大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隨後諸多媒體在報道該事件時,指出海聯訊涉嫌“財務造假”和“涉嫌欺詐”。海聯訊在公告中稱“以前年度財務數據出現了重大會計差錯”,並公告稱相關責任人已經得到內部處罰。
記者調查發現,《企業會計準則》將會計差錯定義爲:“在會計覈算時,由於計量、確認、記錄等方面出現的錯誤。”實務中這幾種常見的情況有:由於會計確認不當形成的會計差錯;由於會計計量環節形成的會計差錯;由於會計記錄造成的會計差錯;其他原因造成的會計差錯等。
而會計造假的定義爲“企業領導和財務會計人員在會計覈算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準則制度,做假賬和編制虛假會計報表的行爲”。企業會計報表造假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虛增資產,虛增利潤;二是虛增負債,隱瞞利潤。而公司、企業進行會計覈算時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是被《會計法》明確禁止的行爲。
業內人士稱,事實上,海聯訊虛增2278.88萬元淨利潤的行爲明顯屬於後者。而天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重要前期差錯更正的說明》也支持了這一觀點,該說明中表述爲“海聯訊調整2010年虛假衝減應收賬款”。
廣東經天律師事務所鄭名偉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海聯訊公司的行爲已構成虛假陳述”。那爲何海聯訊公告中顯示爲重大會計差錯,而不是財務造假呢?一位資深財務人士表示,“會計差錯的認定沒什麼問題,從會計原理和制度上只能說是差錯,造假也是差錯,但差錯也分是否主觀故意。”
海聯訊關於對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認定及處罰的公告
後續責任的判定
伴隨着海聯訊重大會計差錯公告發布的同時,還有一份《關於對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認定及處罰的公告》,該公告指出,海聯訊財務總監兼董祕楊德廣因“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被公司處罰而停職;對公司總經理,給予內部通報批評,並於公司2012年年度報告披露之日起生效。對於這份處罰公告,法律界人士持有不同的觀點。
某知名律師表示,我國對於這方面的法律規定有很多。其中,《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衆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他表示,對於損害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作了具體規定。規定中第六條中有這樣一項,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未按照規定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或者連續十二個月的累計數額佔淨資產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第八條中,隱匿、故意銷燬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他表示,“如果出現上述行爲,公司負責人和財務總監應當是承擔刑責”。
在證監會公佈調查結果之前,海聯訊涉嫌財務造假的風波還遠未結束。新華網財經頻道將持續關注。(李孟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