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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四條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發〔2013〕29號
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各保監局:
爲優化保險公司股權結構,加強保險公司股權監管,現就《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四條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第一條根據堅持戰略投資、優化治理結構、避免同業競爭、維護穩健發展的原則,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對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過20%,但不得超過51%。
第二條保險公司出資或者持股比例超過20%(不含20%)的股東,除滿足《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關於主要股東的要求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元人民幣;
(二)淨資產不低於總資產的30%;
(三)包括對保險公司投資在內的對外長期股權投資不超過淨資產;
(四)投資該保險公司已滿三年(含三年);
(五)無違反《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保險公司控股股東管理辦法》等有關保險公司股東行爲規範的行爲。
第三條保險公司成立不滿三年的,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過20%。
第四條保險公司股東自出資或者持股比例超過20%(不含20%)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進行股權轉讓,通過法院拍賣等依法進行的強制股權轉讓和經中國保監會特別批准的股權轉讓除外。
第五條保險公司出資或者持股比例超過20%(不含20%)的股東,自以下情況發生之日起15日內,應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
(二)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變更;
(三)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出現不能滿足本通知第二條要求的情形;
(四)合併、分立、解散、破產、關閉等重大變更;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關聯方對保險公司出資或者持股比例超過20%(不含20%)的,其中出資或者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應當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的要求。
第七條本通知從發佈之日起施行。
中國保監會20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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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四條:
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註冊資本的20%。
中國保監會根據堅持戰略投資、優化治理結構、避免同業競爭、維護穩健發展的原則,對於滿足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主要股東,經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五條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受同一機構控制或者存在控制關係的,不得經營存在利益衝突或者競爭關係的同類保險業務,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保險公司的股東應當用貨幣出資,不得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保險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七條股東應當以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
第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保險公司的股權,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保險公司應當以中國保監會覈准的文件和在中國保監會備案的文件爲依據,對股東進行登記,並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保險公司應當確保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文件所載有關股東的內容與其實際情況一致。
第十條股東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情況,並就其與保險公司其他股東、其他股東的實際控制人之間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種關聯關係向保險公司做出書面說明。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將公司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情況和股東之間的關聯關係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
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保險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保險公司股權。
第二節股東資格
第十二條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爲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法人、境外金融機構,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中國保監會對投資入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境內企業法人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穩定,且有盈利;
(二)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投資人爲金融機構的,應當符合相應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境外金融機構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穩定,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20億美元;
(三)國際評級機構最近三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爲A級以上;
(四)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持有保險公司股權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間接控制該保險公司的主要股東,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持續出資能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三)信譽良好,在本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