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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在購買理財產品時,往往只關注產品的收益率,極少會注意隱身其中的“理財產品管理費”。管理費往往十分神祕,多數僅僅是“以超出預期最高收益率的部分”做出界定。銀行藉此賺取利潤,被形象得概括爲“多不退少不補”、“空手套白狼”。
管理費暴利約四成收益被銀行拿走
銀行理財產品費用一般包括銷售服務費、理財資產託管及保管費、管理費等等。其中,銷售服務費是支付給銷售機構的;理財資產託管及保管費是支付給託管機構的;而部分理財產品還將收取超過預期年投資收益率的收益,作爲理財計劃管理人的產品管理費。
其中,銷售手續費0.2%左右,託管費0.05%左右,這是行業內很常見的理財產品收費方式。但是,更多的手續費被銀行以管理費的名義拿走。
某城商行的理財產品說明書強調,“產品由理財行同時作爲投資管理人進行管理並收取投資管理費,且投資管理費的收取與理財資金的投資結果掛鉤,如果實際投資收益扣除其他各項費用後高於客戶可獲得的封頂收益,則超出部分作爲投資管理費,如果未能超過客戶可獲得的封頂收益,則不收取投資管理費”。
這種看起來不一定能收到的管理費,在多數情況下並未引起投資者注意。某股份制銀行理財經理也表示,不太可能出現這種實際收益高於預期收益率的情況。也正是受類似觀點誤導,投資者對於銀行的“霸王條款”多數情況下並未表示太多反感。
然而實際情況是,多數產品都出現了實際收益率高於甚至遠高於預期最高收益率的情況。“其實大量的理財產品的實際收益率都高於預期,但銀行輕易不會告訴客戶”,一位銀行業內人士表示,“這部分管理費多數情況下是隱身存在的”。
隱身的收費費率究竟是多少,具體到每家銀行的每款產品情況並不一致。但是在調查中發現,該項費率很可能數倍乃至數十倍於銀行直接表明收取的銷售費,該項費率與投資者的到手收益相比,比值也可能超過40%。
“多不退少不補”被質疑是霸王條款
調查顯示,10家銀行中將近2/3的銀行在理財產品的到期兌付公告中都不會標明被銀行收取了多少費用。
不少投資者質疑商業銀行究竟該不該拿這部分費用?“超額收益歸銀行,其實是銀行正在利用‘霸王條款’大賺中間收入。如果銀行想拿走本屬於客戶的超額收益,就應該對客戶進行保本,這樣產品收益高低都由銀行承擔才公平。”對此,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
此外,雖然銀行收取相應的費用有一定的設計、管理、銷售、人工等成本,但是超額收益歸屬銀行實際已經涉及法律問題。相關法律人士表示,超額收益是通過投資者資金的投資行爲產生的,所有權其實應該屬於投資者,商業銀行自定產品說明書條款其實是“霸王條款”;另一方面既然商業銀行更改條款表示自己要收取超額收益,爲何不大大方方將其披露,而是儘量隱身。這樣一來,買賣雙方的關係並不平等。
理財產品實際收益若超出預期被銀行“獨吞”,低於預期收益甚至虧損的風險卻由客戶獨自承擔。投資者對暗藏在理財產品說明書中的霸王條款提出質疑:理財收益爲何多不退少不補?其實這一現象早已深爲投資者詬病。面對銀行“超額收益歸銀行”的硬性條款,投資者沒有任何話語權,只能被動接受。
算算賬
以南京銀行“珠聯璧合(1207期保本9)”91天人民幣理財產品爲例,該產品投資收益起始日爲2012年10月30日,到期日爲2013年1月29日。該產品無論對於普通客戶還是機構客戶,預期年化收益率都是3.9%。
產品說明書顯示,該理財產品對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AAA級的企業債、中期票據、A-1級的短期融資券以及同業存款、回購、拆借等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於30%,AAA級以下的企業債、中期票據等資產的投資比例不高於70%。上述投資工具的年化收益率在3.5%-5.5%之間。該產品按募集本金餘額收取年化0.2%的銷售費;扣除銷售費後,若產品實際投資收益高於客戶認購產品收益,則超出部分歸銀行所有(以管理費的名義)。
兌付公告顯示,上述理財產品最終的匹配資產爲10江蘇SMECN1(投資比例爲32%,票面利率爲4.10%)和12新水電PPN001(投資比例爲68%,票面利率爲6.27%)。由此計算,資產配置的投資收益爲5.575%。
然而與南京銀行實際兌付的年化收益率3.9%相比較,有0.2%的作爲銷售費被扣除,其餘超過3.9%的部分(高達1.475%)則轉化成了管理費。也就是說,銀行合計收取的兩項費用的係數爲1.675%,與投資者最終收益的比值高達43%。
根據該產品募集規模上限(1億元)計算,銀行收取的費用爲167.5萬元。根據南京銀行2011年年報,該行2011年共發行“金梅花”、“珠聯璧合”、“創富”系列人民幣理財產品36款、發行量共計1277.88億元。雖然不一定每款理財產品的管理費都能高達1.475%,但由於規模龐大,利潤也相當可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