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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佈公告稱,爲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要求,提高全社會應對氣候變化意識,引導低碳生產和消費,發改委制定並印發《低碳產品認證管理暫行辦法》。《辦法》指出,低碳產品認證證書的有效期爲3年。有效期屆滿前,應當依據低碳產品認證規則的規定進行再認證。
《辦法》規定,國家建立統一的低碳產品認證制度。實行統一的低碳產品目錄,統一的標準、認證技術規範和認證規則,統一的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國家低碳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調整併發布。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低碳產品認證工作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低碳產品認證針對不同的產品採取不同的認證模式。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和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組建低碳認證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協助管理部門對涉及認證技術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和審議。具體職責包括:(一)提出低碳產品認證技術規範、低碳產品認證規則制定或者修訂的建議;(二)審議低碳產品認證技術規範、低碳產品認證規則草案;(三)審議和協調低碳產品認證實施過程中的重大技術問題。
此外,《辦法》還規定,低碳產品認證證書的有效期爲3年。有效期屆滿前,應當依據低碳產品認證規則的規定進行再認證。認證機構應當根據其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的跟蹤檢查情況,在認證證書上註明年度檢查有效狀態的查詢網址和電話。
同時,獲得低碳產品認證的產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應當在獲證產品或者其最小銷售包裝上加貼、印刷、模壓低碳產品認證標誌。可以在獲證產品廣告、產品介紹等宣傳材料上印製低碳產品認證標誌,並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
針對違規行爲的處罰,《辦法》也做出了相應規定。《辦法》指出,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低碳產品認證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爲,有權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併爲舉報人保密。對於低碳產品認證活動中的違法行爲,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