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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收益率越高,風險越大
按照收益方式,銀行理財產品分爲固定收益型理財產品、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目前固定收益型理財產品一般投資於債券及貨幣市場工具,而其他類型理財產品多爲信貸類、存款類和權益類。
業內專家提醒,投資者需根據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選擇合適產品。一般來說,銀行理財產品列表都會標明產品銷售期限、投資門檻、產品種類和預期年化收益率。標明的預期年化收益率是預期最高收益水平,到期後實際收益率與預期收益可能會有差異。投資者不能僅憑預期最高收益率選擇購買,應結合自己對市場未來走勢的判斷購買產品。同時,理財產品不同於存款,預期收益率越高,風險越大。
實際上,目前在銀行櫃檯銷售的理財產品既包括銀行自身設計、研發、發行的理財產品,也包括銀行代銷的第三方機構產品,如與信託、保險、基金合作發行的產品。目前出現問題的多是這類代銷產品。消費者在購買理財產品時,首先應當弄清楚產品是銀行自己設計、銷售的理財產品,還是代銷的第三方機構產品。
在目前銷售的銀行理財產品中,風險主要在於部分銀行採用資金池運作方式蘊含的流動性風險。銀行採用滾動發售、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的總行資金池模式運作理財資金,將不同期限、不同風險、不同收益的理財產品來對接池內資產,使得多個理財產品同時對應多筆資產,單個理財產品無法實現獨立的成本覈算和規範管理。
“這一部分理財產品往往難以做到真正的分賬經營,對每個產品組合的信息披露可能不足、運作不透明。部分高風險理財產品一旦出現明顯虧損,容易導致客戶對整個資金池運作安全性產生質疑。”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巴曙鬆說。
2013年,銀監會將資金池理財業務列爲重點監管目標。剛剛召開的全國銀行業監管工作會要求銀行實現固定收益和浮動收益理財產品分賬經營、分類管理,強化風險防控,特別要注意規範銷售行爲,要將風險提示放在首位,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信息。
理財產品透明度需增強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
增強理財產品透明度是銀行理財產品未來發展的趨勢。在近日召開的國際金融透明度發展論壇上,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指出:“現在市場上理財產品法律性質並不明晰,投資者購買金融理財產品時,其實並不清楚其購買的產品是債權關係、股權關係還是信託關係,金融機構需要明示產品法律關係,否則讓投資者承擔風險是難以完全做到的。”
王巖岫指出,應該按照理財產品全流通和信息披露原則,按照與客戶約定的渠道,進行事前、事中、事後持續性披露,明確理財產品投向,並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保護理財產品客戶的信息知情權。
巴曙鬆建議,進一步提升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要將關注重點從銷售環節延伸、擴展到理財產品設計、銷售、投資和兌付的整個產品週期。
業內人士指出,應該提升信息披露的可知性和理解性,同時加強輿情監測機制和投訴應答機制,這樣才能保障金融消費者的批評權、監督權、建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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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風險:是否保本要弄清。對非保本浮動收益類的理財產品要慎重,它們不承諾保本和收益。
二看收益:預期收益看明白。理財產品預期年化收益率是預期的最高收益水平,並不是實際收益。
三看期限:贖回、終止需瞭解。在投資期限內,投資者無法贖回資金。提前贖回或終止會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