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甕安縣一儲戶丟失了銀行卡以及身份證後,被人冒名在該行另一網點掛失,而儲戶持身份證明要求辦卡網點處理時遭到拒絕,致其卡上的2萬餘元被人取走。日前,甕安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爲,該銀行兩個網點均存過錯應共同擔責。昨日,其中一網點向當事人支付了14980元。
據介紹,去年12月24日,甕安縣建中鎮村民朱先生髮現自己的銀行卡和身份證在貴陽丟失後,從貴陽返回辦卡地甕安縣建中鎮,持轄區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到開戶行辦理掛失手續。
朱事後說,當時銀行的工作人員告知,12月21日,也就是朱先生遺失銀行卡的當天,有人持朱先生的卡和身份證到該銀行在貴陽的一儲蓄網點辦理了密碼掛失手續,不能再重複辦理。
隨後,儘管朱先生多次往返辦卡銀行,希望銀行能夠採取措施並重新掛失,均未得到採納。
12月28—29日,朱先生銀行卡內的21400元現金被他人取走。朱先生認爲,之所以造成自己的損失,就是因爲該銀行網點不負責導致,由此將對方告上法院。
在審理此案過程中,被告銀行網點要求追加給予最初掛失的貴陽某網點爲第二被告。
法院審理查明後認爲:朱先生持戶籍證明到網點辦理掛失手續時,工作人員明知銀行卡密碼處於掛失狀態,卻未採取相應的措施與辦理銀行卡掛失業務的貴陽市某支行聯繫,未履行告知義務,致使朱先生卡上的金額被取走,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責任;同樣,貴陽市某支行在審查申請掛失銀行卡的人的身份時不細緻,導致儲戶存款被取走事件中存在一定的過失,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就此,法院依法判處該銀行甕安網點和貴陽網點各承擔70%和3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