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問:《辦法》規定不記名預付卡不贖回,但爲什麼公交領域的不記名預付卡允許贖回?
答:爲防範匿名預付卡被用於洗錢、套現風險,《辦法》規定不記名預付卡不得贖回。單次購買不記名預付卡金額在1萬元以下時,由於未達到實名制度要求,因此,髮卡機構在發行、銷售環節無法記載任何關於購卡人、持卡人的信息。若允許持卡人贖回不記名預付卡,髮卡機構在持卡人辦理贖回時無任何信息可供覈對,也無法記錄贖回人的任何個人信息,這或將導致不記名預付卡淪爲洗錢、套現的工具;同時,部分發卡機構若通過發行、贖回本機構發行的不記名預付卡,可能使部分發卡機構以此爲盈利模式而盲目擴張業務規模,這都與人民銀行將預付卡納入支付體系監管的目標相悖。因此,《辦法》明確規定不記名預付卡不得贖回。
同時,考慮到部分預付卡主要應用於公共交通領域,與廣大人民羣衆的日常生活關係密切,在現實中確實存在贖回小額不記名公共交通領域預付卡的合理需求,《辦法》適度把握制度設計的靈活性,對餘額在100元以下的公共交通領域不記名預付卡,允許按約定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