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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9月27日電(記者王宇王培偉) 題:以監管促發展——央行有關負責人就《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中國人民銀行27日發佈《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有怎樣的監管思路,央行有關負責人就《辦法》部分內容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人民銀行關於預付卡的監管思路是什麼?
答:考慮到現階段我國預付卡市場發展存在的業務風險和相關社會問題,《辦法》按照審慎監管原則,從嚴規範和管理預付卡業務。
一方面,滿足預付卡持卡人的合法合理需求,適度把握制度設計的靈活性,充分發揮預付卡在小額支付領域的積極作用。如《辦法》規定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超過1000元;對記名預付卡持卡人賦予其在掛失、贖回等方面的權利;對資金限額在200元以下的預付卡在銷售、充值方面給予便利;在不記名預付卡不得贖回的前提下,對與老百姓關係密切的公交行業不記名預付卡,允許餘額在100元以下時按約定贖回;允許預付卡通過網絡支付渠道繳納公用事業費等,都突出了預付卡在便民支付方面的優勢,一定程度上滿足和支持了預付卡在小額便民支付領域的創新發展。
另一方面,建立嚴格的風險監管機制,全面規範預付卡的發行、受理和使用,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維護預付卡市場秩序,防範風險。《辦法》本着“疏堵結合”的原則,強調記名預付卡和不記名預付卡在資金限額、有效期、掛失、充值、贖回等方面的權利差別,從而鼓勵、引導持卡人在預付卡業務中留下身份信息記錄,享有更多權利,以突出預付卡作爲非現金支付工具的“留痕”功能,爲打擊洗錢、套現等不法活動提供線索。在發行方面,《辦法》強調購卡(充值)實名制度、非現金購卡制度等規定;在受理方面,明確髮卡機構在商戶拓展、簽約、資金結算、商戶風險管理等方面必須承擔的責任,強調商戶實名制要求,防範預付卡用於非法設立、非法經營或無實體經營場所的商戶;在使用、充值和贖回方面,科學、適當地限定預付卡的使用範圍和充值途徑,明確了充值、掛失和贖回的實名要求,並明確規定不記名預付卡不掛失,不贖回,以防止預付卡被用於洗錢和套現等不當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