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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售食品不得使用亞硝酸鹽
-草案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現場加工製售食品者、食品生產加工作坊不得購買、存放和使用亞硝酸鹽等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不得在貯存、運輸過程中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質等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舊條例: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市場內的食品加工銷售點和單位食堂,不得存放、使用亞硝酸鹽,不得使用非食品用添加物、不得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解讀:北京目前已規定,餐飲業經營者不得采購亞硝酸鹽。此次修訂的條例草案規定更加嚴格,購買、存放和使用亞硝酸鹽等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將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將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准許證。
食品違法5年內不得再入行
-草案規定:對單位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負有責任的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負責人員自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做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舊條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因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爲被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自被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之日起3年內不得擔任任何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任何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
解讀:市食品辦負責人介紹,與舊條例相比,食品行業禁入規定變得更加嚴厲,以加大對食品違法者的違法成本和懲戒力度。一旦被吊銷執照後,禁入時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從原來的3年上調到5年。此外,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