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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攤小販遊商今後將可在政府提前劃定的臨時區域和固定時段內從事食品經營。今天上午,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聽取了市政府食品安全監督協調辦公室關於《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根據修訂後的條例草案,對食品違法者的懲戒將更加嚴厲,一旦被吊銷許可證,5年內不得再入行。
早在2007年,北京就率先出臺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市政府食品安全監督協調辦公室主任張志寬上午表示,但是,由於外埠食品供應占北京市供應量的85%,源頭控制難度較大,市場準入門檻普遍偏低,因此有必要對老條例進行修訂。
網店賣食品需公示經營者身份
-草案規定:利用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在網店主頁的明顯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聯繫方式、“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ICP證)”、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號等身份信息以及食品流通許可證號。
-舊條例:無此規定
解讀:加強網售食品的監管,首先要明示經營者的身份,讓消費者有知情權,也方便問題食品追根溯源。按照條例修訂草案的新規定,利用郵購、電視電話購物等無店鋪方式從事食品經營的,也應當以易於消費者認知和識別的方式公示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營業執照編號等以及食品流通許可證號。
超市一些自有品牌商品,往往由超市委託給一些企業代爲生產加工,然後再貼上超市的牌子和標籤銷售。按照條例修訂草案的規定,委託生產的食品,標籤上除法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如實標明委託雙方或者受託方的名稱、委託關係、地址、聯繫方式和相關食品生產許可證號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