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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爭財產需提交證據
張女士的訴求是否能獲得法院支持呢?上海公義律師事務所律師於炯告訴本刊記者,離婚協議不同於一般協議,因爲離婚屬於不可逆轉的行爲,如果法院允許離婚後再變更修訂已簽訂的離婚協議的話,就會出現婚姻存續狀態不確定的情況,不能簡單套用《合同法》規定。實際上,張女士只需單獨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對當時簽訂離婚協議時雙方未分割或對方故意隱瞞的財產再次分割就可以了。因爲根據去年剛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但前提條件是起訴一方必須提供確實證據,證明確有夫妻共同財產尚未處理,若誠如張女士所說,她已經掌握了吉增和名下擁有的數十億元當時隱瞞的財產證據,則在離婚後再度成功分得財產並非沒有可能。
平時要做有心人
於律師還指出,由於富人的財產形式多樣,除了常規的各類金融資產和房產外,許多企業家手裏還掌握大量的公司股權,因此這些家庭離婚時,對公司財務信息瞭解不多的一方很容易少分許多財產,尤其是少分到能不斷產生收益的股權類財產。而股權的分割由於牽涉到公司的經營,因此分割起來更加複雜而困難,而且要獲得相關財政證據的難度也更大。在極端情況下,有些已打定主意離婚的一方會在正式提起離婚訴訟前將名下財產偷偷轉移到其他人名下,有的做得更絕,索性破罐子破摔,直接把錢揮霍一空。
對付這種情況唯一的辦法就是在夫妻感情出現不和時,尤其是察覺到對方有離婚傾向或企圖時,就應該提高警惕,注意對方的異常舉動和家庭財產的流向。一旦發現對方有疑似轉移財產的舉動,應及時制止。如果對方掌握家庭“經濟大權”,自己制止不了,就該先下手爲強,抓緊時間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但申請人需要對申請保全的財產提供具體線索,比如銀行卡賬號、證券賬戶資金賬號等等,這就要求申請人平時做一個家庭財務的有心人,不能做甩手掌櫃,對對方掌控的財產信息一無所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