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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保監局近日公佈了粵保監罰[2012]6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針對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州支行工作人員不當比較存款與保險產品收益的違法行爲進行了處罰。
粵保監罰[2012]6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1年8月4日,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州支行的客戶經理陳小軍在向客戶許明法銷售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分紅保險產品過程中,存在將銀行存款收益與保險產品收益進行不當比較行爲。陳小軍向客戶介紹銀行存款收益比該保險產品的收益要低很多。
廣東保監局於2012年5月17日向建設銀行雷州支行發出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該行於2012年5月31日向廣東保監局提交了陳述申辯,稱作爲證據的錄音經過剪輯、銷售人員無欺騙投保人的主觀故意行爲。
然而經覈查,目前未有證據證明該錄音被剪輯,錄音與陳小軍確認的調查筆錄內容相互印證,可以認定陳小軍在銷售過程中使用了誤導性語句。另外,該行申訴客戶釣魚購買、客戶經理違背真實意思簽字沒有證據證明,銷售人員無欺騙投保人的主觀故意不影響該事實行爲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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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銀行雷州支行代理銷售保險產品過程中向客戶提供誤導性信息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廣東保監局決定責令其改正,並且給予其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未明確告知免責內容
泰康人壽吉林分公司被查處
本報訊吉林保監局近日公佈了吉保監處[2012]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針對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故意隱瞞、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爲進行了處罰。
據該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泰康人壽吉林分公司在2012年1~4月份電話銷售業務中存在故意隱瞞、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爲。
該公司故意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且在銷售過程中未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內容,未說明人身保險合同猶豫期的規定,未說明提前解除合同可能產生損失,未說明分紅產品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未說明醫療產品的相關規定等。此外,該公司還在銷售過程中欺騙投保人,將本公司產品與銀行存款的收益進行不當比較,與其他保險公司產品進行不當對比,以向銀行存錢、攢錢等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以產品停售、限售等名義進行宣傳銷售,誇大、編造公司的過往經營成果,斷章取義,片面強調產品利益最大化。
這種欺騙投保人、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吉林保監局決定責令泰康人壽吉林分公司改正,並給予其罰款7萬元的行政處罰。而當事人程志鵬作爲泰康人壽吉林分公司電話銷售中心負責人,應對上述違法行爲負直接責任。吉林保監局決定給予程志鵬警告並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後記
銀監會早在2010年就發佈了《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明確要求商業銀行不得誤導銷售,應向客戶充分揭示保險產品特點、屬性和風險,不得將保險產品與銀行儲蓄、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混淆銷售,也不得將保險產品收益與這些產品簡單類比,應如實向客戶告知保險產品的猶豫期、保險責任、電話回訪、費用扣除、退保費用等內容。
規範商業銀行的保險銷售有利於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防止錯誤銷售和銷售誤導及由此引發的投訴,促進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規範、健康、持續發展,更好地提供相關服務,實現保險公司和銀行的共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