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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二婚前一方貸款買的房歸個人
爭議內容
如果婚前一方支付了首付或部分貸款,而婚後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且房屋登記在支付首付的一方名下,按司法解釋三的規定,一旦離婚,貸款的房屋將歸登記一方所有。
對此,也有人認爲這種規定“爲男人出軌掃清了最後障礙,使男人的離婚成本大大降低”,因爲多數情況是男方出首付。
核心法條
司法解釋三第10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反對共同還貸使女方無力給自己購房
實踐中,很多房屋都是由男方婚前貸款購買,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貸款按揭一方用婚前財產支付了首付款或償還了部分銀行貸款,這部分財產確實是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的締結而轉化爲共同財產。
儘管房屋所有權是婚後取得,並且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房屋的價值應當是由按揭一方的婚前首付款或償還的貸款和婚後夫妻共同償還的貸款構成的。因此,婚後取得的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共同財產的混合。司法解釋三的規定是不公平的,有利於產權登記一方而不利於他的配偶。
按中國傳統的婚嫁習俗,男方提供住房,女方提供家電傢俱等嫁妝,房產一般登記在男方名下。婚後雙方共同還貸,女方實際上已喪失了爲自己購置住房的能力,一旦離婚,房子又會歸男方所有,對女方是不公平的。
應按照婚前首付款或償還的銀行貸款和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所佔房屋購置成本的比例,來確立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份額,再依法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贊成能得到相應補償認定個人財產挺公平
貸款方已通過貸款方式向開發商支付了全部的購房款,已屢行完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婚後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分割財產時應將按揭房屋認定爲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
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是將購房合同簽訂的時間視爲產權取得時間,婚前一方所購的住房(包括貸款購買的)在雙方不能協議處理時,司法會認定爲個人財產。
考慮到女方婚後參與共同還貸,並由此使其失去了最佳的買房時機,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會考慮給予女方共同還貸出資部分的補償,在此基礎上還會考慮給予女方因喪失買房機會造成損失的補償。如果女方生活困難,法官還會根據照顧女方原則,作出有利於女方的判決。
在實際生活中婚後哪怕只有一方拿工資,用他的工資還貸,也視爲共同財產還貸,因爲另一方畢竟承擔了家務,減輕了養家一方的部分負擔。
本版支持專家
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
巫昌禎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會長
夏吟蘭中國婚姻法研究會副會長
馬憶南最高人民法院高級法官
吳曉芳北京市嶽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楊曉林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胡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