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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實施一年房產歸屬仍是爭議焦點新規是否公平專家各持己見——
婚房新規女方吃虧?
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實施一週年之際,朝陽區律師協會、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的專家們,就人們最關注的房產問題展開了一場討論。
焦點一婚後接受父母贈房應歸誰
爭議內容
大部分人都認爲,夫妻在婚後接受贈與的財產,自然屬於共同財產,但該觀念在司法解釋三出臺後被顛覆了。尤其對於價值不菲的房屋來說,這種贈與如無特別說明,即變成了對產權登記人一方的贈與。
以至司法解釋三剛出臺時有人戲稱:“司法解釋三使公婆笑,丈母孃哭”。
核心法條
司法解釋三第7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反對女方爲家庭付出多離婚可能失去更多
“男主外女主內”的勞動分工模式使女方將人力資本投入到家庭內,勢必會減少投入到其他地方的精力,也就意味着女方可能失去從其他方面取得收益的可能。司法解釋三將雙方預期共有的住房強行變更爲登記方個人所有,一旦離婚,可能會導致在家庭生活中投入良多的妻子既失婚又失財。
解釋三的規定缺乏性別視角,忽略了中國老百姓的婚嫁習慣。按照傳統,結婚多是男方父母買婚房,女方父母負責裝修或買家電等,司法解釋一和二的規定與這種傳統習俗相契合,但解釋三卻將原先界定給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變更爲登記方的個人財產,使夫妻雙方原先達成的默契被顛覆。
因爲婚後男方的房子是增值的,而女方的嫁妝卻不斷被消耗和毀損。根據現行法律,婚姻中毀損和滅失的物品,離婚時不得請求從共同財產中予以補償。因此該規定明顯是使男方受益而損害女方的利益。
不論是男方父母購置的不動產還是女方父母購置的動產,都是婚後雙方共同享用的。如將女方父母購置的動產認定爲共同共有,而將男方父母購置的不動產視爲夫妻按份共有,對女方顯失公平。
在實際生活中,只有閃婚閃離纔可能對一方父母財產構成不當侵害,最高法院變更規則以保護父母一代的利益並期待實現公平的做法,這種“一刀切”在實踐中可能導致更大的不公平。
贊成符合國外主流立法思想
按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但現實中,父母贈與子女財產通常不會寫書面東西說明贈與誰,因爲他們認爲這樣不利於小夫妻關係的維持。
而合同法規定,贈與不動產,經交付和登記後就不能輕易反悔。所以登記是最好的認定歸屬的方式,也能很好地體現出資方父母的初衷。因而司法解釋三規定,以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即判定房屋歸哪一方,符合婚姻法和合同法原則。
外國很多法律都將婚後得到的贈與或遺產作爲個人財產,作爲共同財產的只是例外。司法解釋(三)中將父母對子女的贈與以產權登記爲主,是相對公平的,也符合國外主流立法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