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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7月23日電(記者王文帥、吳雨)中國保監會近日發佈《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規範指引(試行)》,保監會有關負責人23日就規範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行爲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保監會爲什麼制定《指引》?
答:《指引》的發佈實施,主要想達到以下目的:一是引導公司建立以績效爲導向的有效激勵機制;二是使保險公司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覈指標和嚴謹規範的考覈流程,強化風險和合規在薪酬中的影響,引導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三是規範公司薪酬管理,防止出現風險事件,改善行業形象,同時提升監管的規範化水平。
問:《指引》的出臺是否意味着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限薪”?
答:《指引》不直接干預保險公司薪酬水平,但要求保險公司根據財務狀況、經營結果、風險控制等因素合理確定薪酬,同時規定保險公司不得脫離國情、行業發展階段和公司實際發放過高薪酬。對高管人員薪酬過高的公司,監管機構可以以適當方式進行風險提示。《指引》的重點放在薪酬管理的規範性和薪酬指標的科學性及其對風險合規管理的影響方面。監管的對象主要是針對高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對普通職工只是原則要求。
從行業實踐來看,保險公司高管人員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一般位於基本薪酬的2%-5%之間。《指引》規定保險公司每年支付給高管人員的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不得超過基本薪酬的10%,既給了公司足夠的管理空間,也防止公司通過福利和津補貼的方式違規發放薪酬。
問:《指引》爲什麼要求延期支付薪酬,如何操作?
答:金融風險一般具有滯後性,一些過度冒險行爲短期內會爲公司創造可觀的盈利,而風險往往要在後續幾年甚至更長時間才能暴露出來。因此,相關國際準則把延期支付作爲薪酬管理中一項重要的風險控制手段。《指引》關於延期支付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對象定爲保險公司高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二是將延期支付期下限定爲3年。三是延期支付比例不低於40%,董事長和總經理則不低於50%。四是如發生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規定情形的風險及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停發職責範圍內高管人員未支付的績效薪酬。
問:《指引》對保險公司的績效考覈做了哪些規定?
答:《指引》明確區分考覈指標和業績目標、總體指標和崗位指標,同時對考覈指標設計提出了明確要求。我們採用了目前已基本定型的分類監管指標體系。該指標體系將保險公司風險指標分爲償付能力風險、公司治理風險、內控風險、合規風險、資金運用風險、業務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等七大類,各類指標構成、口徑和標準比較明確,報送和生成機制也已成熟,具備較強的操作性和針對性。
問:風險合規指標如何影響高管人員的薪酬?
答:據我們瞭解,公司在實際操作中,如何使用風險合規指標調整具體崗位高管的薪酬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將風險合規指標作爲績效考覈指標的構成部分,佔一定的比例。另一種是將風險合規指標作爲調節性指標,對績效考覈結果產生影響(有的公司甚至採取合規出問題就一票否決的方式)。從實際效果來看,第二種方式的效果更爲明顯。《指引》明確要求風險合規指標應當與績效考覈結果顯著相關,以強調風險合規的重要性,但沒有對風險合規指標比重做硬性的量化規定,具體採取哪種方式由公司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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