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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前買下香港寶茂公司在通州的一套別墅此後被另一家『寶茂』奪回記者調查發現涉案兩家寶茂不是一公司
李先生花40萬買房時的付款證明(記者毛佔宇攝)
完全同名的兩家香港公司,引發一樁別墅奇案——
9年前,有人拿著香港寶茂公司的房產證及公司印鑒,將一棟別墅『賣』給了李先生。3年後,有人在香港成立了另外一家『寶茂公司』,以產權人的名義將別墅從李先生手裡奪回。由於兩公司同名等原因,李先生多次訴訟均敗訴。
日前,李先生以對方涉嫌詐騙為由報警。記者了解到,根據香港法律,同名公司允許存在。
來龍去脈
40萬元買500平米別墅
1995年,在香港注冊成立的寶茂國際有限公司購買了通州區宋莊鎮叢林莊的一棟506平米的別墅,約定由開發商代辦房產證。
李先生的代理人、北京市大地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軍告訴記者,2003年,這家公司委托徐某等人,以40萬元的價格將別墅賣給了李先生。
張軍說,雙方當初簽訂過房屋買賣協議,但『李先生手裡的協議後來丟了』。
506平米的別墅只賣40萬元,折算成每平米的單價僅為790餘元。即便在2003年,這樣的二手別墅也算得上超低價。
對此張軍解釋,當時宋莊鎮的別墅周邊還很荒涼,樂意花大價錢在那麼偏僻的地方買別墅的人並不多。同時寶茂公司在北京開展業務並不順利,已經決定撤回香港,留這套房子在北京也沒用處。
『當時,寶茂公司欠了徐某一筆錢。寶茂公司決定把這套別墅押給徐某抵賬,房產證以及一些公司文件、印鑒,都留給了徐某。之後,徐某以寶茂公司名義,把別墅賣給了李先生。』張軍說。
房沒過戶香港公司『消失』
之後,由於聯系不到寶茂公司,李先生無法辦理過戶。但李先生已經花錢裝修了別墅,退房意味著巨大損失。
『當時我想,既然房產證和付款收條都在我手裡,應該不會有什麼風險,所以就入住了。』李先生告訴記者。
他說,當時他還留了個心眼,讓對方寫了一張96萬元的『借條』給自己。雙方當時書面約定30日內還款,如果對方逾期不還,別墅歸李先生所有。但後來,徐某等人也聯系不上了。
2003年10月,李先生拿著借條起訴寶茂公司勝訴。但實際上,整個訴訟都是在缺席審理的狀態下進行的,寶茂公司下落不明。
有人舉報稱別墅被人騙賣
2006年4月,李先生突然被通州公安分局民警傳喚。
一家臺灣公司報案稱,寶茂公司是其下屬公司,別墅由該公司實際出資,寶茂公司購買,後被徐某等人騙走房產證、公司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舉報其詐騙。由於別墅由李先生實際居住,民警找他了解情況。
經過調查,通州警方最終沒有立案。
但寶茂公司『消失』後的『神秘人報案』,讓李先生很是不安。他委托香港律師李志華,在香港對寶茂公司進行調查。
2007年初,律師告訴李先生,寶茂公司已於2005年10月28日解散。
被訴騰房纔知房本被撤銷
之後,一件更讓李先生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
2009年1月,李先生突然接到通州法院的傳票——『寶茂公司』起訴李先生騰房。
訴狀中『寶茂公司』稱,其購買別墅後並不經常使用,2003年,『被告經非正常程序獲得了原告印鑒,一直非法居住在該房屋內』。
『2008年11月24日,建委已經為我們頒發了房產證,確認了我們的合法所有權。』該公司表示。
『寶茂公司』的代理人,一位來自臺灣公司,一位是北京律師。庭審過程中,該公司出具了一份行政判決書和一份民事調解書,李先生這纔知道,原來自己手裡的房產證已經被建委撤銷了。
『復活』港企打官司討回別墅
兩份法律文書再現了訴訟過程。
2008年1月,『寶茂公司』起訴市建委。
該公司稱,其別墅房產證丟失,2007年12月要求補辦時被拒絕,並被告知之前的房產證不是以該公司名義辦的,而是以一家在北京市工商局注冊登記的『寶茂公司』的名義辦的,實際上這家公司根本不存在,營業執照是偽造的。
按照上個世紀90年代的法律規定,香港企業無權在大陸購買內銷房屋,而之前的房產登記系違法,故建委拒絕為該公司辦理房產證。
經過審理,2008年8月,法院確認最初用於辦理房產證的手續系偽造,遂判決撤銷原房產證。
之後,『寶茂公司』起訴開發商,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並為該公司辦理房產證。
2008年10月,案件和解。法院出具調解書,原被告雙方達成和解,共同確認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房屋歸『寶茂公司』所有。
之後,『寶茂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一個月後,根據法院下發的執行裁定書,建委給『寶茂公司』頒發了新的房產證。
一波三折
上訴奪房買房人敗訴
由於李先生手裡的房產證被撤銷,而『寶茂公司』手裡又有了新房本,2009年2月,法院一審判決李先生應騰房。
寶茂公司明明已經解散,怎麼又冒了出來?其間,李先生委托另一位香港律師李偉斌對原告進行調查得知,這家公司是2006年10月11日成立的。
李先生上訴,稱此『寶茂』非彼『寶茂』,雖同名但是兩個不同公司,無論財產權益還是訴訟權利,新成立的寶茂都不能代表已經解散了的寶茂公司。但二審法院以李先生的說法依據不足終審駁回上訴。
2009年4月,李先生提出申訴,要求法院對『寶茂公司』與開發商達成和解的民事案件重審。李先生認為,原審法院沒對『寶茂公司』的主體身份審查,即認定其為訴爭房屋的產權人,屬於事實認定錯誤。
對此『寶茂公司』解釋,之前的公司是因沒按規定年檢被解散,補交稅費後公司恢復。兩家『寶茂』其實就是一家公司。而『寶茂公司』與李先生之間,壓根就沒有買賣合同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李先生雖稱已買下別墅,但既拿不出買賣協議,也沒辦理房產抵押或產權變更手續,因此他只不過對寶茂公司享有債權。就算寶茂公司還不起錢,也不能說明李先生就應該擁有別墅所有權。
2009年8月,法院裁定駁回李先生的再審申請。李先生上訴被駁。
1500萬新『寶茂』已將別墅賣出
據張軍律師介紹,『寶茂公司』取得房產證後,很快將別墅以1500萬元的高價賣出。
不但如此,2011年5月,該公司還再次將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賠償7年5個月的房屋使用費以及物業費、供暖費等。此後法院判令李先生支付經濟補償款近15萬元。
李先生上訴後,今年3月1日,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李先生告訴記者,他以『寶茂公司』一系列行為涉嫌詐騙為由,目前已經向通州公安分局報案,現警方正在審查當中。
記者就此聯系新『寶茂公司』的代理人——北京凱泰律師事務所的周明波,求證李先生一方的說法是否屬實。
周明波表示,如今案件已經做出判決,他作為代理人已經履行完義務,如今不便多說。
記者希望他能提供其他知情人的聯系方式被拒絕。
延伸采訪
香港律所出證倆『寶茂』非一公司
記者了解到,在案件申訴期間,李先生委托律師張軍,通過司法部委托香港景威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偉樑在香港公司注冊處對兩家公司做調查並進行了公證。
香港景威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意見:兩家公司雖然都叫『寶茂國際有限公司』,但是兩個獨立的法人,不能以兩者的名稱相同為由認定兩者同一。
香港律師提供證明文件
注冊時間注冊編號注冊地董事
解散『寶茂』1992年390685香港灣仔駱克道300-306號僑阜商業大廈14樓A室蔡德光和趙文春
新『寶茂』2006年1079836香港灣仔皇後大道東182號順豐國際中心26樓朱鐵藏
香港法律允許同名公司存在
日前,記者就同名公司問題,采訪了與本案無利益關聯的香港著名法律人、胡百全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慕智。
FW:根據大陸的法律規定,一家公司解體後,其他人是不得注冊與該公司完全同名的新公司的。香港對同名公司問題,有何法律規定?
鄭慕智(下稱鄭):香港法律允許同名公司存在,在《公司條例》和《商業登記》條例中規定了相關內容。
如果要注冊一家新的有限公司,只需要到香港政府的公司注冊處去查詢股東、董事、公司的注冊地等信息,如果都不一樣,就允許設立同名公司。
FW:在香港,是否出現過刻意注冊同名公司,之後進行違法活動的情況?
鄭:這種情況很少見。在香港,用這樣的手段從事違法活動很難。從事商業活動的人或公司都可以到公司注冊處查詢相關信息。
FW:香港法院如何區分同名公司?
鄭:法院可以直接到公司注冊處查詢公司信息,作為證據。比如交易發生在2010年,A公司成立於1998年,B公司卻是2012年纔成立的,一下子就明了了。法院還會查兩個公司的股東、董事、公司地址等信息。
FW:如果已經查明兩家公司的股東、董事等不同,是不是可以說明兩家公司沒關系?
鄭:是這樣的。(記者毛佔宇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