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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優化企業融資環境。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創新和靈活運用多種金融工具,加大對能源領域民間投資的融資支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金融服務。不斷完善民間投資融資擔保制度,繼續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能源企業通過股票、債券市場進行融資,通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規範發展,保護民間投資者權益。
三、提高民營能源企業發展水平
(十二)推動民營能源企業加快向現代能源企業轉變。加強市場引導和行業指導,推動民營能源企業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依法健全企業財務、勞動用工等管理制度,提高企業管理水平。
(十三)支持民營能源企業增強科技創新能力。支持具備條件的骨幹民營企業承建國家能源研發中心(重點實驗室)。鼓勵民營能源企業加大科研投入和人才培訓,開展重點領域技術攻關和設備研發,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十四)促進民營能源企業加快產業升級。鼓勵和支持民營能源企業積極發展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改造提升現有產業,淘汰落後產能。支持民營企業以產權爲紐帶,參與煤炭資源整合和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按照“上大壓小”等淘汰落後產能的相關政策,關停落後的小火電機組、小煤礦、小煉油裝置,整合能力和資源,建設清潔高效、技術先進的大型項目。
(十五)鼓勵民營能源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加強引導和統籌協調,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走出去”,在境外投資建設能源開發與利用項目,承建境外能源建設工程。
四、加強對民間投資的引導和規範管理
(十六)加強投資引導和監管。能源事關國家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大局,能源行業具有安全生產要求高、生態環境影響大等特點,特別是當前提高能源開發轉化利用效率、調結構轉方式的任務緊迫而艱鉅。因此,進入能源領域的市場主體,必須樹立高度的責任感,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不斷提高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自覺性和主動性。有關政府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規範行業管理,引導民營企業依法合規開展能源生產和經營活動。
(十七)提高信息服務水平。加強能源市場形勢分析和預警預測,及時向全社會公開發布能源產業政策、發展規劃、市場準入標準、市場動態等信息,引導民間投資正確判斷形勢,減少盲目投資。建立能源領域投資項目和科研成果轉化信息服務平臺,促進民間資本與項目、市場、新技術的有效對接。
(十八)加強技術諮詢服務。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和中介機構要充分發揮服務職能,爲民營能源企業提供技術、管理、政策等諮詢服務。能源科研、設計機構和大專院校要積極與民營企業合作,提供技術和管理支撐。
(十九)嚴格行業自律。各類投資主體要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能力,樹立誠信意識、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履行社會責任。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計提和規範使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費用,支付勞動工資報酬,參加社會保險。
各級能源管理部門、中央管理的大型能源企業、有關行業協會要根據本實施意見要求,切實採取有效措施,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以多種形式擴大能源領域投資。各地要跟蹤瞭解本地區能源領域民間投資發展動態、效果、存在的問題,及時將有關情況和建議反饋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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