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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 6月15日電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決定附加限制性條件批准聯合技術公司收購古德里奇公司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
據介紹,2011年12月12日,商務部收到聯合技術收購古德里奇的經營者集中申報。經審覈,商務部認爲該申報材料不完備,要求申報方予以補充。2012年2月6日,商務部確認經補充的申報材料符合《反壟斷法》第二十三條的要求,對該項經營者集中申報開始立案審查。
經初步審查,商務部認爲此項集中可能對飛機交流發電系統市場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3月2日,商務部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5月31日,商務部決定延長進一步審查期限,截止日期爲7月30日。
2012年6月6日,交易雙方提交了最終解決方案。經過評估,商務部認爲,該解決方案可以減少此項經營者集中在飛機交流發電系統市場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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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聯合技術收購古德里奇,將對飛機交流發電系統市場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商務部決定附加限制性條件批准此項集中,要求交易雙方履行如下義務:
(一)剝離古德里奇的電源系統業務,包括古德里奇位於英國Pitstone和美國特溫斯堡的交流發電系統業務、低壓直流發電系統業務和配電系統業務,以及古德里奇在其與泰雷茲航電系統公司的合資公司愛羅雷克中60%的權益。聯合技術和古德里奇應根據買方的需求,向買方轉讓確保上述被剝離業務存活性和競爭性所需的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包括但不限於生產設備、銷售部門、研發部門、客戶服務及相關知識產權)。
(二)聯合技術應在商務部批准此項集中後6個月內根據商務部《關於實施經營者集中資產或業務剝離的暫行規定》爲被剝離業務找到購買人並與之簽訂買賣協議。經申請,上述期限可延長至9個月。如在該期限內未能找到購買人並簽訂協議,則商務部有權指定剝離受託人在3個月內以無底價方式爲被剝離業務找到購買人並簽訂買賣協議。
(三)在剝離完成之前,聯合技術和古德里奇應當按照商務部《關於實施經營者集中資產或業務剝離的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要求履行相應義務。
(四)剝離完成後1年內,根據購買人的請求,聯合技術和古德里奇有義務向購買人提供合理的技術支持,協助其進行電源系統的製造、裝配、測試、維修和大修等業務,並對購買人的相關人員提供技術培訓和諮詢服務。
(五)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商務部《關於實施經營者集中資產或業務剝離的暫行規定》的要求委託監督受託人,對其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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