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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 6月15日電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決定自2012年6月15日起,對原產於印度的磺胺甲噁唑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
據介紹,商務部於2007年6月15日發佈年度第4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爲自2007年6月16日起5年。
2011年12月16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85號公告,宣佈對原產於印度的磺胺甲噁唑實施的反傾銷措施將於2012年6月16日到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規定,經複審確定終止徵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反傾銷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複審申請。
2012年3月30日,商務部收到壽光富康製藥有限公司代表中國磺胺甲噁唑產業正式遞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複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對中國的傾銷行爲可能繼續發生,對中國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發生,請求商務部裁定維持對原產於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實施的反傾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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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國內同類產品有關情況、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申請人提出的證據表明,申請人2011年的產量佔同期中國國內總產量的50%以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關於產業及產業代表性的規定,申請人有資格代表中國國內產業提出申請。調查機關認爲,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證據符合期終複審立案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12年6月15日起,對原產於印度的磺胺甲噁唑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本次複審的傾銷調查期爲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爲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據介紹,本次調查自2012年6月15日開始,通常應在2013年6月15日前結束。(中新網財經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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