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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擔保機構爲主要服務對象,經營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1年及以上。
(三)再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產業政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額佔新增再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
(四)當年新增再擔保業務額達平均淨資產的5倍以上。
(五)平均年再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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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內部制度健全,管理規範,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和有關信息。
(七)近3年沒有因財政、財務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爲受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及其他監管部門的處理處罰。
(八)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申請擔保資金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按要求及時報送業務信息。
第十一條申請擔保資金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提交擔保資金申請報告,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及章程(複印件)。
(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複印件)。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的擔保業務情況(包括擔保業務明細、風險準備金提取及擔保業務收費等)。
(四)對申請資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四章資金申請、審覈及撥付
第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每年按照本辦法規定,聯合下發申報通知,明確當年擔保資金支持重點、資助比例、具體條件、申報組織等內容。
第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財務)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和當年申報通知的要求,負責本地區擔保資金的申請審覈工作。
第十四條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本地區範圍內公開組織擔保資金的項目申報,建立專家評審制度,結合業務信息報送情況,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並納入擔保資金項目管理系統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依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申報的項目,並在規定時間內,將擔保資金申請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上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對各地上報的申請報告及項目情況進行審覈,並提出項目計劃。
第十七條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審覈批准後,項目計劃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
對項目公示期內提出異議的項目,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及時組織調查覈實。
第十八條項目公示期結束後,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公示期內沒有異議和經調查覈實沒有問題的項目列爲支持項目,向財政部提出資金使用計劃。
第十九條財政部對資金使用計劃進行審定,將預算指標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並根據預算管理規定及時撥付擔保資金。
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及時、足額將資金撥付至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
第二十條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收到擔保資金後,應在10日內將資金到位時間、額度以及賬務處理等信息以書面形式向省級財政部門反饋。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擔保資金申報、審覈及使用共同實施管理和監督。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擔保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獲得擔保資金支持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按財務規定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積極配合各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的專項檢查。
第二十三條獲得擔保資金支持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於每年2月底前向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報送上一年度有關資產財務、擔保資金使用、績效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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