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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 6月14日電今日,國家財政部發布了關於印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通知指出,近日財政部和工信部重新修訂了《辦法》,對中型、小型、微型企業擔保業務的補助比例上限在原有統一比例基礎上,進一步進行了區分,提高了對微型企業的補助比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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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爲進一步規範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後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和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以下簡稱擔保資金)是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專門用於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以下簡稱再擔保機構)增強業務能力,擴大中小企業擔保業務,改善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融資環境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中型、小型、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條擔保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並向中西部地區傾斜。
第五條財政部負責擔保資金的預算管理及資金撥付,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項目資金分配方案,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確定擔保資金的年度支持重點,建立擔保資金項目管理系統,組織項目申報和審覈,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擔保機構業務信息報送工作基礎上開展擔保(再擔保)項目儲備工作。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額度
第六條擔保資金採取以下幾種支持方式:
(一)業務補助。鼓勵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爲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提供擔保(再擔保)服務。對符合本辦法條件的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業擔保業務,分別按照不超過年平均在保餘額的1%、2%、3%給予補助。對符合本辦法條件的再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型和小型微型企業再擔保業務,分別按照不超過年平均在保餘額的0.5%和1%給予補助。
(二)保費補助。鼓勵擔保機構爲中小企業提供低費率擔保服務。在不提高其他費用標準的前提下,對擔保機構開展的擔保費率低於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的中小企業擔保業務給予補助,補助比例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與實際擔保費率之差,並重點補助小型微型企業低費率擔保業務。
(三)資本金投入。鼓勵擔保機構擴大資本規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強業務能力。特殊情況下,對符合本辦法條件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新增出資額的30%給予注資支持。
(四)其他。用於鼓勵和引導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業務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七條符合本辦法條件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可以同時申請以上不限於一項支持方式的資助,但單個擔保機構當年獲得擔保資金的資助額最多不超過2000萬元,單個再擔保機構當年獲得擔保資金的資助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資本金投入方式除外)
第三章申請條件及要件
第八條申請擔保資金的擔保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和經營,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取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
(二)經營擔保業務2年及以上,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產業政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擔保業務額佔新增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擔保業務額10億元以上。
(四)對單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餘額不超過擔保機構淨資產的10%,對單個企業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餘額不超過擔保機構淨資產的30%。
(五)東部地區擔保機構當年新增擔保業務額達平均淨資產[即:(年初淨資產+年末淨資產)/2,下同]的3.5倍以上,且代償率低於2%;中部地區擔保機構當年新增擔保業務額達平均淨資產的3倍以上,且代償率低於2%;西部地區擔保機構當年新增擔保業務額達平均淨資產的2.5倍以上,且代償率低於2%。
(六)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七)內部管理制度健全,運作規範,按規定提取準備金,並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和有關信息。
(八)近3年沒有因財政、財務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爲受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及其他監管部門的處理處罰。
(九)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申請擔保資金的再擔保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和經營,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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