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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捆綁機制能否保障基民利益?
基金業內人士一直強調,要解決人才流失的問題,激勵機制是公募基金行業最迫切需要的根本。然而,是激勵機制還是約束機制更能保障基民的利益,一直是監管機構思考的重點。
近期發佈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爲下一步推出發起式基金預留空間,似乎正在平衡兩者的關係。
發起式基金是以綁定基金參與各方利益高度爲目的,在募集基金時,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自有資金認購基金超過一定金額和時間的,可降低基金的發行門檻。
“這種少發‘現金獎金’,多發‘份額獎金’的方式,不失爲積極穩妥且矛盾較小的舉措。”銀河證券基金研究中心總經理胡立峯認爲,建立利益捆綁機制無疑是約束基金管理者,保障基民利益,最大限度地降低道德風險的最有利方式。
此外,近期有消息稱證監會正在研究建立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約束機制,鼓勵將基金業績相對其業績比較基準的波動水平與基金管理費的提取掛鉤。
“比如,低於業績比較基準10%,就只收取0.8%的管理費,而超過10%,可提取1.1%的管理費。”好買基金研究中心分析師曾令華舉例說,這種不同於私募基金的管理費提取方式在滿足不同客戶訴求的同時,運用市場之手對基金公司、基金經理形成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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