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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加強對利用外資的引導,改善利用外資環境。
完善利用外資政策。適時調整《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優化外商投資結構。完善外資併購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依法實施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做好外資併購安全審查,維護公平競爭和國家安全。放寬服務業准入限制,提高承接服務外包能力。加大對鼓勵類項目的支持力度,對用地集約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優先供地。完善有關開發區發展的政策措施,發揮開發區在體制創新、科技引領、產業集聚、土地集約方面的載體和平臺作用。鼓勵中外企業加強研發合作,支持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內資企業、研究機構合作申請國家科技開發項目、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等。
規範利用外資管理。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不斷提高投資便利化程度。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提高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產業和研究創新的積極性。加強制度建設,創新監管方式,建立科學合理的外商投資綜合評價指標體系。規範和促進外資基金、債券融資等有序發展。積極推動國外貸款管理創新,完善境內機構境外發債、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
提高外債管理水平。適時制訂外債管理法規,推動外債管理的法制化、規範化、系統化。完善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債管理辦法,改革境內銀行外債管理方式。支持地方建立管理規範、決策科學、職能明確、責任落實的外債風險防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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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加大工作力度,增強“走出去”戰略的實施效果。
加強“走出去”宏觀指導。適時出臺新形勢下指導性文件,實現政策促進、服務保障和風險控制的系統化和制度化。完善對外投資、承包工程的產業導向和國別指導政策,提高指導企業“走出去”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提高對外投資、承包工程的輿情監測和應對能力,營造有利的輿論環境。健全對外投資、承包工程的風險防控和監管機制,加強境外中資企業和境外國有資產管理。完善對外投資管理制度,推進對外投資便利化,減少政府覈准範圍和環節,加強動態監測和事後監管。
提升“走出去”服務水平。引導企業加強對外投資、承包工程的協調合作,發揮行業協會和境外中資企業商會的作用,避免無序競爭和惡意競爭。引導企業在境外依法合規經營,注重環境資源保護,加速與東道國經濟社會發展的融合,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完善相關信息共享系統、多雙邊投資合作促進機制等載體平臺建設,扶持本土投資銀行、法律、會計和評估等中介機構發展,切實發揮中介機構的專業化諮詢、權益保障等作用。
(十四)健全科技開放機制,提升核心競爭能力。
形成國際科技合作多元化投入體系。加大對國際科技合作的財政投入力度,支持我國參與國際前沿科學研究,鼓勵各部門、各地方開展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鼓勵擴大民間資本對國際合作的投入,形成國有資本、民間資本和外資等多元化投入體系。在對外援助中更加註重科技領域援助。
建立國際化科技人才隊伍。圍繞國家重大戰略目標,擴大合作研發和培訓力度,與國外相關機構有序開展人才交流合作,培養具有國際視野的優秀人才。加大引進國外高技術人才的力度,吸引全球優秀人才來華創新創業。加快國際科技合作中介服務體系建設,培育一批熟悉國際技術轉移的專業人才和中介機構,爲企業提供高質量的科技中介服務。
(十五)推進金融改革創新,深化金融對外開放。
優化金融市場開放環境。積極穩妥地推進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試點,進一步豐富債券市場投資者類型。加快債券市場法律法規建設,爲境外主體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提供良好的環境。穩步發展衍生產品市場,適度推進衍生產品市場開放,進一步深化市場避險功能和價格發現功能。研究推動境外機構參與上海黃金交易所交易。研究制定境外企業到境內發行人民幣股票的制度規則,認真做好相關技術準備,適時啓動境外企業到境內發行人民幣股票試點。推進人民幣對新興市場貨幣在雙方銀行間外匯市場掛牌交易。
積極參與國際金融體系改革。推動國際儲備貨幣多元化,積極參與國際金融準則修訂和國際金融機構標準制定。支持發展中國家有效參與金融穩定理事會等國際金融部門改革協調機構及標準制定機構工作。
(十六)完善風險防範機制,切實保障經濟安全。
確保金融體系安全。加強宏觀審慎管理,研究跨國金融機構及跨境資本流動對我國經濟金融產生的影響,制定相關風險評估、風險預警及風險應對方案,提高對跨境資本流動的監測和風險應對能力。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切實發揮金融安全網的作用,提高系統性風險處置能力。
維護重點產業安全。加強產業損害預警機制建設,建立健全產業安全評估體系,完善和豐富貿易調查和貿易救濟手段。組織開展重點國別產業損害預警磋商和對話。健全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制度,提高貿易摩擦應對和貿易救濟能力,保護我國國家利益和產業發展權益。
完善境外權益保障機制。加強國別政治、經濟、安全信息的收集、評估和發佈,建立健全安全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深化國際執法合作與行政互助,提高企業風險防控能力,切實保障“走出去”企業的合法權益和境外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
(十七)改革涉外經濟體制,提高宏觀管理水平。
完善開放條件下的宏觀調控體系。建立更加科學合理的內外部均衡指標體系,提高財政、貨幣、產業、競爭政策和對外貿易、利用外資、對外投資政策的協調性。充分考慮國內宏觀經濟政策的全球影響和國際宏觀經濟政策的國內傳遞,認真評估宏觀政策的內外關聯效應,在堅持自主性、獨立性的同時,與主要經濟體和多邊組織加強宏觀經濟政策的國際協調。
完善涉外經濟的管理機制。加快制定和完善涉外經濟領域的法律法規,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推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穩步放寬跨境資本交易限制,健全跨境資本監測分析體系,促進國際收支趨向基本平衡。堅持“引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建立統一高效的對外開放決策、協調和管理機制,進一步規範對外開放秩序,保持對外開放基本政策的全國統一和協調。
(十八)積極開展經濟外交,互利共贏共同發展。
加強外交與經濟緊密互動。更加註重國際關係中政治與經濟的戰略互動,進一步強化政治外交與經濟外交的協調配合。推進政府間多雙邊合作,拓展政府間宏觀經濟政策協調的深度和廣度。完善戰略對話、經貿聯委會、混委會等機制化合作平臺,深化多雙邊經貿合作。充分發揮駐外使領館的一線作用,爲我國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提供有力支撐。
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加快實施文化“走出去”工程,積極發展文化貿易,加強海外中國文化中心和孔子學院建設,推進文化國際合作,提升中華文化的全球感染力和親和力。加強援外人力資源開發合作,促進人員往來和交流。針對重大突發事件及時準確發出我方聲音,創新宣傳方式,增強宣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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