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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六千多萬元理財產品官司,耗時兩年多、律師費1000餘萬,最終以銀行賠償客戶5300萬告終。然而,這仍僅僅是一個開始。
金融海嘯以來渣打理財產品鉅虧已經不是新鮮事,然而,此前的“苦主”們抱怨的大多因爲銀行高估其風險承受能力,沒有完整揭示風險,宋文洲遭遇的則是銀行拒絕其贖回指令,以及法庭宣判後理財產品餘值“蒸發”的新問題。
賬戶餘值之爭
金融海嘯後外資銀行理財糾紛不斷,“宋文洲案”只是其中的一例,但金額巨大。
2008年3月,宋文洲購買了兩款“聚通天下”代客境外理財系列-股票掛鉤可轉換結構性投資理財產品,代號分別爲QDSN08012E(CNY)和QDSN08017E(CNY)),均包括AB兩個子計劃。以QDSN08012E爲例,A計劃爲美林1.5年期歐元銀行股票掛鉤可轉換結構性票據,B爲美林2年期歐元股票掛鉤非保本結構性票據。兩個產品結構類似,只是掛鉤的股票略有不同。
根據產品說明書,如果A符合到期既定條件,將自動轉爲B,若未符合到期既定條件,隨時可轉換票據到期終止。子計劃A的到期日爲2009年9月21日,子計劃B的生效日預計爲2009年9月28日,到期日爲2011年9月28日。
但與很多客戶到期後發現產品鉅虧不同,2008年5月,宋文洲已經向銀行要求贖回,但渣打銀行拒絕其請求。
渣打的理由是,產品說明書中的16.1條約定A計劃不能提前贖回,提前贖回只針對B計劃。但宋文洲出示了簽約時的錄音文件,渣打銀行當時的客戶經理曾表示“產品是可以提前贖回的”,該客戶經理也提供了相關證詞。
最終法庭認定,渣打銀行的AB合同都應可以贖回,渣打銀行拒絕宋在A計劃期間贖回的請求,但在A計劃轉化到B計劃後,宋可以提前贖回產品,卻沒有行使權利。所以判定渣打銀行承擔A計劃期間宋文洲的損失,賠償“應以宋文洲提出贖回的申請之日,至理財產品由A子計劃轉爲B子計劃,首次開放贖回日的損失爲準。”
值得一提的是,在案件審理期間,隨着時間的推移,理財產品A計劃到期,並自動轉至B計劃,直到2011年9月28日B計劃到期前,理財產品的餘值仍然在變動中。但由於法庭認定的是所有A計劃期間的產品損失,且銀行提供了A計劃轉爲B計劃首次開放贖回日的產品市值,因此並不難計算。同時,法院也計算了庭審期間的最近一次贖回日的票據市值。
宋文洲和律師認爲法庭的判決非常明確,銀行賠償的5300餘萬元是“投資額減去產品餘值”計算出來的,即產品餘值(450餘萬元)不包含在損失數額之內。“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理財委託,該產品餘值仍在我名下,歸我所有,仍應由我隨時行使,這是最基本的常識。”宋文洲稱。
他告訴記者,在發現餘值不見後曾致電法官,法官回覆稱,這是不用寫在判決書中的基本常識,而且渣打銀行的律師也曾在近期專門致電訴訟案件承辦法官予以確認。不過記者並未獲得法官電話,也未能與渣打的律師取得聯繫。渣打銀行對於此事的一份聲明中稱“對所謂餘值的主張,已超越了生效判決內容,於法無據。”“就合同和判決內容的相關爭議,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遠忠律師認爲,宋文洲和渣打銀行簽訂的合同已經沒有辦法履行,需要解除,合同解除以後應當把剩餘資產還給宋文洲。“合同解除要返還原物,沒有辦法返還的要賠償。”雙方的僵持仍然在進一步升級。在4月12日宋文洲給渣打銀行去函後,4月17日渣打銀行回覆宋稱:“對於您通過宋文英女士口頭提出的索要QDIISN08017E(CNY)及QDIISN08012E(CNY)理財產品項下所謂餘值的要求,我行已於3月27日通過電話口頭明確答覆宋文英女士,表示我行在該兩款理財計劃項下對您已不具有任何給付義務”。18日宋文洲再次致函渣打表示不能接受,並已將該事投訴至渣打總部,但尚未收到回覆。
4月19日,渣打銀行給記者的回覆依然如前,但宋文洲稱,渣打銀行已經在尋找私了途徑。
管理制度之亂
宋文洲表示,這件事讓他不再相信外資銀行,雖然以前認爲他們是國際大銀行,但發現國內和國外服務水準相差太多。在案件頻發、客戶不滿背後折射出外資銀行的管理掣肘。
宋文洲回憶稱,當他簽署理財產品協議時,中關村支行的支行行長和當初他開戶時的支行行長已經不是同一個人,現在的支行行長又有更換。而現在的客戶經理也早已不是當初邀請他開戶的客戶經理。
外資銀行的跳槽頻率普遍高於中資銀行。負責銀行業招聘的羅邁國際(RMG)商務諮詢有限公司合夥人曹迪估計,外資銀行人員的流動率大約在20%-30%,而詢問100位中資銀行的員工,僅有5-6個員工表示願意移動。
“外資銀行的跳槽率比中資銀行高。而渣打銀行的文化較爲激進,主要看業績,不管員工用什麼樣的目的來達到。”另一位銀行業招聘顧問稱,在這種文化下,招聘不論背景,員工的素質參差不齊,有的人磨合後留下,但離職的人也不少。
這種人員流動既包括上層領導也包括下層員工。“這種流動必然會對客戶帶來影響。”該招聘顧問向記者描述其中的邏輯:外資銀行的理財產品中有很多高風險產品,如果客戶沒有好的收益會抱怨理財經理,理財經理不開心,有合適的機會就會離職。而下一任客戶經理根本不瞭解客戶和當時的情況,就會推脫,或者告訴客戶本來就是高風險高收益產品。此時問題雖沒有解決,但客戶已經覺得精疲力竭了。
“這是所有外資銀行的通病,因爲中資銀行的客戶經理不會跳槽如此頻繁。”她認爲。
一位前渣打銀行高管表示,“所以客戶告銀行的案件特別多。”
外資銀行的另一個陷阱是,講究法律和合規,所以強調客戶經理無論客戶是否理解,一定讓客戶簽署對銀行有利的條款,以避免出事後的責任。他認爲,因爲客戶經理非常年輕,對產品理解不了很容易造成錯誤銷售,如果客戶走了,就將是損失一大資金,所以要不計一切代價穩住客戶。
外資銀行的客戶經理壓力大,進一步增加了服務水準較差的可能性。“如果6個月內做不出業績,隨時可能走人。所以你去外資銀行理財,客戶經理可能會先讓你做一個五年期定存。”前述渣打銀行高管說,客戶經理想的都是怎麼賣產品,很難爲客戶服務。
對於宋文洲的遭遇,該高管分析,銷售誤導和爲了留住客戶不讓客戶贖回都是非常可能的。
而糾紛頻發對於外資銀行這些年是否有所反省,前述渣打高管的感覺是“沒有任何影響,就是店大欺客。中國地區不會反思,如果反省也應該是英國總部進行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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