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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大眾證券報》接到投訴方山東鑫富通商貿有限公司(下稱『鑫富通』)舉報,稱東阿阿膠(000423)原大股東聊城國資委委托聊城東昌府區國資局長期大規模代持東阿阿膠股份,但上市公司從未對此事對外披露。而根據《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股權必須清晰,嚴禁代持股行為。去年,鑫富通向山東證監局進行了投訴舉報,最終未能得到滿意結果。2012年5月11日,鑫富通轉而向證監會稽查總隊進行舉報。
舉報方向證監會投訴
『上周,公司派人親自去了證監會一趟,當面把舉報材料遞交上去。』鑫富通的相關人士告訴記者,『郵寄的東西始終是不太放心。』
就東阿阿膠股權變化情況,尚需追述到13年前。1999年11月23日,東昌府區政府、聊城市國資委、聊城制藥廠與山東省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山東國信』)約定:1998年4月1日,聊城制藥廠以資產折263萬股國有股股票,作為東阿阿膠國有股配股資金,有償轉讓給東阿阿膠,前述股權由東昌府區政府所有,並通過東昌府區國資局委托聊城市國資委代為持有;東昌府區政府以其所有的131.97萬股東阿阿膠股份抵償聊城制藥廠所欠山東國信的債務。
2004年9月,聊城市國資委與華潤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資設立華潤東阿阿膠有限公司,聊城市國資委以登記在其名下的東阿阿膠全部國家股作為出資。至此,東昌府區國資局作為實際權利人而委托聊城市國資委代為持有的東阿阿膠股份全部轉讓至華潤東阿阿膠有限公司名下,這其中就包含已經抵償給建設銀行(601939)和山東國信的股權。而在轉讓之前,聊城市國資委和東昌府區國資局卻沒有通知建設銀行和山東國信。
在2006年,山東國信就擅自轉讓股權問題起訴聊城市國資委(案號:(2006)聊民二初字第134號)。鑫富通的相關人士告訴記者:『在此案的審理過程中,聊城市國資委曾公開承認其名下的東阿阿膠股權系東昌府區國資局委托其代持,股權實際權利人是東昌府區國資局;聊城市國資委還向法庭提交了其與東昌府區國資局之間的委托持股協議。聊城中院《民事判決書》對委托持股的事實以及委托持股協議等相關證據予以了確認。』
證據在134號判決中
昨日,鑫富通再向《大眾證券報》出具了一份證據資料——國家股股權委托管理協議書。記者注意到,這份材料上字墨稍顯模糊,但是聊城國資委和聊城東昌府區國資局簽署的東阿阿膠股權代持協議的細節卻是赫然在目。
『這份代持協議就是134號判決裡面記載的那份文件,是聊城國資委方面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的,文件也經過了質證,各方都認可。134號判決裡有記錄。』鑫富通人士表示,這份文件是通過私下渠道拿到的。
然而就上述情況,東阿阿膠則以不知情為由推得『乾乾淨淨』。為此,東阿阿膠於2011年12月2日發布澄清公告稱,在公司現控股股東華潤東阿阿膠有限公司組建前,聊城市國資委為公司控股股東。現公司的控股股東為華潤東阿阿膠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為中國華潤總公司。2004年12月聊城市國資委與華潤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家相關部門批准組建華潤東阿阿膠有限公司,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作為出資注入華潤東阿阿膠有限公司,聊城市國資委不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對於上述134號判決中,兩級國資委均認可代持行為並提供代持協議的情況,東阿阿膠發言人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僅表示:『這個事情我們並不知情。我們目前是在這個事情發生之後,通過向兩級國資委做核實,纔獲取了上述信息。』
『澄清公告公然說謊』
『根據134號判決的記載,東昌府區國資局在該案訴訟過程中陳述稱,其將聊城制藥廠部分資產直接折股轉讓給東阿阿膠,東阿阿膠支付的收購對價是股權而非現金;東昌府區國資局所獲得的東阿阿膠股權由聊城市國資委代持。聊城市國資委明確認可東昌府區國資局陳述的事實,並且向法庭提交了其與東昌府區國資局之間委托管理股權的協議作為證據。』鑫富通在向證監會遞交的投訴函中提出:『上述134號判決所記載的內容,與《國家股股權委托管理協議書》的內容相互印證,足以反映東阿阿膠公司涉嫌長期隱瞞大規模股份代持、隱瞞股東多次以上市公司股份對外抵債,並虛假披露收購聊城制藥廠的情況。特別是東阿阿膠公司在2011年12月2日發布所謂的「澄清公告」,更是在公然說謊,嚴重欺騙投資者、蒙蔽監管機構。』
『目前已有充分證據證明東阿阿膠公司和聊城市國資委等涉嫌存在嚴重違反證券監管法規的行為。因此,我公司請求證監會切實履行國家證券監督管理機關的職責,徹底調查事實真相。』鑫富通向證監會如是請求。
記者張亞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