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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體報道稱,證監會監管層對IPO涉及PE(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核查及披露要求已追溯至終極出資自然人。監管層還圈定了『國家公職人員、公職人員親屬、銀行從業人員親屬、中介人員親屬』這四類人員為重點關注對象。昨天,深圳商報記者采訪了解到,受此影響,原本募資困難的VC(風險投資)/PE機構的基金募集勢必更難,但規定對遏制突擊入股恐難奏效。
意在遏制PE腐敗
ChinaVenture投中集團分析師馮坡在接受采訪時說,按照此前披露的一些關於『PE腐敗』的案例來看,這四類人士入股PE的現象的確大量存在,這也是監管加強的原因所在;但從整個PE行業來講,特別是對於專業化PE機構,這並不屬於普遍情況。
這四類人入股PE的最新案例恐怕要數四川和邦股份。3月2日,和邦股份首發申請獲通過。而此前有媒體報道稱,在和邦股份第6大股東德同銀科(PE機構)中,出現了6位民生銀行員工的身影。民生銀行這6位員工出資額都在1000萬以上,或為市級分行部門經理,或為市級分行下的支行行長。
馮坡稱,從PE投資層面來看,由於這四類人背後掌握了相應資源,因此會導致他們所在基金能夠突擊、低價入股企業,因而對市場化運作PE機構構成不正當競爭;在企業層面,由於與這四類人相關的多是與企業上市相關的人或機構,因此由於利益相關,可能導致『PE腐敗』的出現,企業或以不正當方式實現IPO,或在發行價格方面偏離市場判斷等。證監會出臺這一規定,主要是從遏制PE腐敗的角度考慮。
PE募資雪上加霜
除IPO涉及PE機構的核查及披露要求追溯至終極出資自然人外,股權投資基金在設立時同樣需要『穿透計算投資者人數』。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於2011年11月23日正式下發的《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中第四條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者為集合資金信托、合伙企業等非法人機構的,應打通核查最終的自然人和法人機構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打通計算投資者總數。』
嚴控四類人員入股PE的規定對於募資本已困難的創投機構來說,無疑又少了一個資金來源,那麼,這將給創投機構帶來哪些影響?
馮坡認為,對於市場化運作的PE機構而言,在募資層面並沒有太大影響,因為其主要資金來源多是大型機構投資者、民營企業、富有個人等,均不涉及上述四類人員。但是在篩選投資者方面,由於需要終極追溯,會加大機構的融資成本。在投資層面,由於PE腐敗的減少,反而能夠促進市場的公平競爭;退出方面,同樣由於證監會要終極追溯投資者,或因此加大投資機構的風險——盡管投資機構本身可能不存在PE腐敗的主觀意願,但是在追溯投資者來源的時候如果出現披露,最終IPO退出層面的風險還是不可避免的。
清科研究中心分析師張琦則說,目前,我國LP(有限合伙人)市場中高淨值個人依然在數量上佔主流,因此『LP穿透原則』將極大地影響此類資金的募集,原本募資困難的VC/PE機構的基金募集勢必更難,甚至作為高淨值人群的募資渠道——私人銀行及第三方理財機構的PE產品銷售業務也將受到衝擊。由此,VC/PE行業也將會優勝劣汰,造成一輪行業洗牌。
投資方面,張琦認為,由於剛經歷過募資高峰期,機構手中依然有可投資本,因此在募資的聯動效應下投資也會出現下滑,但可能相對募資有一個滯後期。另外,機構投資時也應考察聯合投資的VC/PE基金是否存在LP穿透後的人數及資質問題,以免影響投資項目日後IPO退出。
恐難遏制突擊入股
PE腐敗的形式也有多種,相關利益人員的代持只是其中一種方式,這一規定能夠部分遏制突擊入股,但是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弊端;其根源依然是目前新股發行審核制度下市場化程度的不足。
張琦也說,就監管層對IPO企業背後PE機構的核查追溯至終極出資自然人這一原則本身而言,並不會遏制突擊入股的問題。但有消息稱,監管層對IPO前一年內入股的PE機構,要求在終極追溯的核查背景下,再進行更加詳盡的信息披露,包括PE基金相關情況,並要追溯核查基金的GP(普通合伙人)、LP中法人、自然人的背景簡歷、財務狀況等。這一點對於『問題PE』的突擊入股會有較大遏制作用,但對於『身家清白的PE』來說影響有限。
深圳商報記者昨天18時在新浪微博上以『公務員入股PE』為關鍵詞搜索發現,網友們關於這一新聞的評論已有60餘條。從評論來看,絕大多數網友關於證監會這一規定對遏制PE突擊入股持悲觀態度。網友『Martin郁文斌』說:『感覺很難。』網友『W741029』則說:『這些人向來穿馬甲,規定出來大不了換更好的馬甲。』(記者蘇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