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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罰款是否毛毛雨
調查組最終認定北京“7·5”地鐵四號線自動扶梯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其中,扶梯製造單位廣州奧的斯電梯有限公司、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北京奧的斯電梯有限公司對此次事故負有主要責任,質監部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88條,各自處以20萬元罰款。奧的斯電梯(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由於未能及時發放有關技術文件,對本次事故負有次要責任,被罰款10萬元。
有專家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屬於一般事故。該條例第88條規定,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這次對兩家主要責任單位各自處罰20萬元,是按照罰款高限來進行的。
“這50萬元屬於行政處罰罰款,只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易勝華告訴記者,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業整頓都是行政處罰的手段,把相關企業列入黑名單,禁止進入中國市場,禁止參加重大工程的招標、告知消費者等方式,也是行政過程可以使用的輔助手段。此外還可由權利受損方追溯責任主體的民事、刑事責任。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產品質量部主任蔣蘇華律師則表示,行政罰款因有固定上限,對這些大公司來說只是“毛毛雨”。
然而,除了這50萬元罰款,以上行政處罰並未執行。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賀海仁表示,三家奧的斯電梯公司被罰款50萬元時,老百姓自然會有不滿,也無法讓企業因責任事故真正吸取教訓。
有人提出,應提高此類行政處罰的罰款上限,甚至不設上限。這在賀海仁看來並不妥當,因爲行政機關如果沒有了限額和標準,很容易“走向另一個極端”,產生亂收費的現象。
賀海仁認爲,不設罰款上限並不意味着重大事故的違法者可以逃避責任。按照制度設計,法律鼓勵公民在行政處罰之後,找責任主體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
易勝華表示,在簽訂賠償協議時,往往已經註明受損方放棄民事訴訟的權利。即使受損方沒有接受賠償,走民事訴訟渠道,法院是否受理也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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