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開區讀者劉某:我是一名工程技術人員,幾個月前應聘到某外資公司工作。剛到公司我就提出要訂立勞動合同,但該公司總經理以外籍人事總監出國爲由沒有與我簽訂勞動合同。過了一段時間,人事總監回來後,我又提出訂立勞動合同的要求,但該人事總監並沒有理會此事。兩個月後,當我再次提出要求訂立勞動合同時,人事總監以雙方之間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爲由,否認與我有勞動關係,並作出辭退我的決定。請問我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是否能夠被否認?勞動者應聘到用人單位,勞動關係應該從何時建立?
“有事您言語”專欄記者:市人保局有關人員介紹,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以勞動和勞動報酬給付爲主要內容的社會關係。勞動關係建立的時間直接決定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權利和義務的時間界限,對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非常重要。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的法律表現形式,一般而言,建立勞動關係應該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就是從勞動者到用人單位工作的第一天起,或者說從用人單位開始使用勞動者勞動的第一天起,不論雙方是否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雙方就建立了勞動關係,而且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即享有勞動法律規定的權利。這一規定突破了勞動關係必須以書面勞動合同爲有效要件的規定,承認了只要有用工行爲就存在勞動關係。這有利於遏制用人單位通過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否認勞動關係、規避法律義務的不法行爲,有利於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所以,讀者劉某從到公司工作的第一天起,雙方就存在勞動關係。而人事總監以雙方沒有勞動合同爲由,不承認存在勞動關係的行爲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同時,由於公司一再推託,不與劉某訂立勞動合同,這種違法行爲,公司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記者姜豔秋 通訊員趙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