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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日前發佈的《個體工商戶條例》,放寬了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範圍。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只要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入的行業的,登記機關就應當依法予以登記。
《個體工商戶條例》經2011年3月30日國務院第14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國務院發佈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範圍爲,在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的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
現行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情況請一、二個幫手;有技術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帶三、五個學徒。國務院日前發佈的《個體工商戶條例》取消了這一限制。
這次發佈的《個體工商戶條例》則明確取消了向個體工商戶徵收管理費的規定,只規定個體工商戶在辦理登記時應繳納登記費。(記者張曉鬆、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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