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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十五條』出臺後,樓市成交量驟然下跌。一些試圖以買樓賺錢的炒房客紛紛出招,規避樓市新政。
一中院日前進行的一項調研顯示,在該院近期審理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買房人違約的案件量明顯增多,其中不乏炒房客因房產新政頒布後炒房風險增大,不願繼續履行合同而違約的案件。
為此,一中院通過分析近期審結的一起典型案例,對相關房主作出防詐騙提醒。
典型案例 買家付錢不過戶 房主遭遇炒房客李先生在海淀區成府路附近有一套60平方米的房屋要出售。
2010年4月10日,李先生通過房產中介與賣家魏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房屋成交價為150萬元,魏先生應在簽訂合同時支付定金5萬元,並於4月15日前支付房款85萬元。
同時規定,雙方於簽訂合同2個月內辦理房產公證手續,魏先生於公證當日支付剩餘房款60萬元後,李先生將房屋及房產證、公證書原件交付給魏先生,所有稅費由魏先生承擔。
合同簽訂後,魏先生如期向李先生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共90萬元。
2010年6月7日,雙方通過某房產中介協商共同到公證處辦理委托公證。但後來雙方就委托公證范本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最終未能辦理公證手續,就此發生爭議。
於是,李先生訴至法院,要求魏先生繼續履行合同、支付剩餘房款並按照合同違約條款承擔遲延履行違約金。
魏先生則反訴要求李先生限期出具合法並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公證委托書、承擔遲延辦理房產證的違約金。
法官揭秘 植入公證內容 低買高賣炒房本案看似一起簡單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實則背後隱藏著炒房客以買房自住之名投機炒房的玄機。
為規避買賣房屋的相關稅費,降低轉賣成本,職業炒房客購房時一般不辦理過戶手續,而是在簽訂植入特別條款的買賣合同後,找出各種理由,要求房主到公證處辦理房屋所有權和房屋買賣過戶等事項的委托公證書。
如果這時房主發現遭炒房客算計而不願履行合同,炒房客便會要求房主賠償違約金。
這種操作方法符合炒房客低買高賣的運作原則,以較少資金換取較大回報。另外,也可規避樓市新政對個人新購房屋套數的限制,使其在新政頒布後仍能繼續炒房。
法院判決 是否委托公證 不影響房屋買賣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先生與魏先生所簽合同雖約定雙方於簽訂合同後2個月內辦理公證手續,但因約定不明,雙方對公證的具體內容、時間和辦理手續等事項產生分歧意見,導致合同未能繼續履行。
魏某與李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目的,在於通過買賣行為在雙方之間完成房屋所有權的轉移,並非通過買賣合同完成委托公證,是否進行委托公證並不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
因此,在合同未明確約定公證委托具體事項的前提下,魏先生要求李先生出具合法並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公證委托書的請求缺乏依據。
因雙方均同意繼續履行合同並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故魏先生應在雙方自行辦理過戶手續後,將剩餘房款支付給李先生。
最終,法院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合同,駁回李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和魏先生的反訴請求。<<上一頁123